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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考公民複習》第四冊複習 (民事、刑事、行政、兒少法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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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九、民事
1.規範
● · 法律、民法
範圍一私人間日常生活上權利義務的規範
內容、買賣、租賃、借貸、親屬關係、繼承關係
財產上
·契約:雙方意思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原則一誠實信用原則→誠實
身分上
一般債務15年
後,可拒絕償還
契約自由原則→可自己決定要跟誰。
形式一一般:口頭承諾,畫面:簽名蓋章以租賃
2 特別:依法登記x:結/離婚、房屋所有權轉移
2. 民法行為能力
無
限制
完全
79↓。受監護宣告 747,未滿184
·滿18y
由法定代理人行使or 可自行買日常用品or
必買賣
賠償責任
純獲利益的行為
can do everything
But 法定代理人賠償
3. 民事責任
定義:違反民法須負起的
· 類型:侵權行為→因故意or過失,侵害他人造成損失。
.
債務不履行→所簽訂的契約,有一方違規ex不還$
·處理: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不行才賠$
解除契約
剝奪權利:x:剝奪親權

ページ2:

4、民事糾紛的處理
●和解
訴訟外和解(私下和解):-簡便一不具強制力一第1個解決管道
訴訟上和解:一訴訟時,在法官面前和解(須先提起訴訟)
一具強制執行力(可強制債務人還$,效力:判決
一若未遵守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調解
定義一至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
(有强制力)
效力一成立後→調解書送交法院,効力與法院判決相同
不成立,訴訟
•
民事訴訟
原告. 律師
提起訴訟 →
法院
判決
審理
1.紛被告
律師
法律一民事訴訟法
法官
書記官 通譯
律師
律師
1 被告,
證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