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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

翰林B4公民L3《刑法與刑罰》

Textbook: 翰林 公民 第四冊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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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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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Subject 三、刑法與刑罰
M
▲違法VS 犯罪
違法→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L犯罪→觸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論:違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違法
Date >
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
刑法:
傷害、殺人竊盜
傷害、殺人 竊盜、搶奪、毀損
5公共危險 國安法
規定犯罪行為 (ex 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破壞社會秩序與國安)
犯罪後應受到的刑罰
保障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
○罪刑法定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防止國家任意處罰人民
符合兩條件的行為才能處罰行為人
1. 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
12. 有標明相對刑罰的行為
.目的是讓法官審理時有明確標準、原則可以依循
▲刑罰的目的.
口處罰
。
剝奪犯罪者的財產、自由、生命,以伸張正義
預防
·透過制定法律和執行刑罰,殺雞儆猴 (ex 連坐處罰 )
口矯正
2.在監獄中接受教化、技能訓練,使其改過向善
Chryvculture

ページ2:

Subject>
do it now.
Date W
△刑罰 → 最後的制裁手段,使用時需謹慎
主刑
從刑
沒收
從刑
死刑無期有期拘役罰金 褫奪公權
立章
獨立
專章
剝奪
生命
奪命
剝奪
剝奪
剝
自由
財產
資格
奪格
剝
財產
(自由刑) (財產刑)
口分為主刑&從刑
主刑→可單獨科處
1. 死刑
2.無期徒刑(關到死)
3.有期徒刑(兩個月↑~十五年↓,可加到二十年)
14.拘役(一天↑~六十天↓,可加到一百二十天)
5.罰金:
(1)易科→拿錢換自由
(2)併科→罰錢+坐牢
從刑→附加於主刑→褫奪公權(可投票不可參選、考試)
錢、犯罪工具、違禁物
· 沒收專章→立法院設立
.沒收原為從刑,因過去須判決有罪才能沒收不法所得,故獨立
△責任能力
1.4.
2民、刑皆以18歲為成年
80
無責任能力人:未滿14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無法辨識者
限制責任能力:14~18歲.80歲以上.瘖啞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辨識
能力降低者,得減刑 (出生或從小(7歲前)就又聾又啞
(「何」,法官決定是否減刑(成年多會減刑)
完全責任能力:18~8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