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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地方制度法27條1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 自律規則 25條中段 地方制度法條號 31條1項 內容、定義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行政機關公布者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與居 ,稱自治條例 民之權力義務無關,僅為地方立法機 關之內部規範。 地方制度法條號 28條 自治規則 25條後段 委辦規則 29條1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 |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 所未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 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 訂定委辦規則。 規定事項 1.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者 26條1項 地方制度法條號 27條2項 命名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 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 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 29條2項後段 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條號 要件 地方制度法條號 限制 26條 2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 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 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26條3項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 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 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 處分。 地方制度法條號 26條4項 31條 2項 27條3項 29條2項前段 | 立法程序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事法規發布後,應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 縣政府備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 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 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上級政府備查。 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 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地方制度法條號 32條1項 公布 經地方立法機關意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 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39條規定提 起覆議、第43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 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30日內公布。 地方制度法條號 32條 2項 32條 2項 須經其他機關核定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地方制度法條號 須經上級政府或 委辦機關核定 | 地方制度法條號 生效日 地方制度法條號 32條 3項 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 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 重大,需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32條 4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四起 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起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 力。 32條 5項 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 未依規定公布或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發布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 |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 [內公布或發布。 32條3項 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 「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 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 需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 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32條 4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 起算至第三四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 行日起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32條 5項 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 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 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 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 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地方制度法條號 30條1、4項 31條 3項 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 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法規牴觸者,無效 位階 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 地方制度法條號 解釋權 | 地方制度法條號 30條 5項 30條2、4項 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 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30條3、4項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 者,無效 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 [補充:行政規則vs. 委辦規則 同樣屬於命令性質,但行政規則是中央機關所制定, 故其位階高於地方制定的委辦規則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法院解釋之。 釋字527 涉及中央及地方自治團體間的權限爭議,則不得聲請解釋。 應循地方制度法77條規定解決之 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問,事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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