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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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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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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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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地方制度法27條1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
自律規則
25條中段
地方制度法條號
31條1項
內容、定義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行政機關公布者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與居
,稱自治條例
民之權力義務無關,僅為地方立法機
關之內部規範。
地方制度法條號
28條
自治規則
25條後段
委辦規則
29條1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
|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 所未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
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
訂定委辦規則。
規定事項
1.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者
26條1項
地方制度法條號
27條2項
命名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
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
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
29條2項後段
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條號
要件
地方制度法條號
限制
26條 2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
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
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26條3項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
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
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
處分。
地方制度法條號
26條4項
31條 2項
27條3項
29條2項前段
| 立法程序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事法規發布後,應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
縣政府備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
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 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上級政府備查。
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
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地方制度法條號
32條1項
公布
經地方立法機關意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
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39條規定提
起覆議、第43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
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30日內公布。
地方制度法條號
32條 2項
32條 2項
須經其他機關核定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地方制度法條號
須經上級政府或
委辦機關核定
| 地方制度法條號
生效日
地方制度法條號
32條 3項
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
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
重大,需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32條 4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四起
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起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
力。
32條 5項
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
未依規定公布或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發布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
|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
[內公布或發布。
32條3項
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
「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
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
需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
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32條 4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
起算至第三四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
行日起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32條 5項
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
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
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
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
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地方制度法條號
30條1、4項
31條 3項
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
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法規牴觸者,無效
位階
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
地方制度法條號
解釋權
| 地方制度法條號
30條 5項
30條2、4項
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
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30條3、4項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
者,無效
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
[補充:行政規則vs. 委辦規則
同樣屬於命令性質,但行政規則是中央機關所制定,
故其位階高於地方制定的委辦規則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法院解釋之。
釋字527
涉及中央及地方自治團體間的權限爭議,則不得聲請解釋。 應循地方制度法77條規定解決之
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問,事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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