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High
社會

公民B4-L1 L2

【教科書】康軒 公民 第四冊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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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白ヽ(・×・´)ゞ

白白ヽ(・×・´)ゞ

Junior High 2年生

來複習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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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No.
Date:
公民
Sat Sun
Mon Tue Wed Thu Fri
法律
。
,法律是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
狹義法律
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
義館
法律
·憲法、法律图书出版
法、法律、命令
0
憲法具有:
1. 最高性
任何法律與命令牴觸憲法則無效
原則性針對政府組織和人民權利義務作簡明扼要的規定
2.
3. 固定性又稱穩定性,不易修改,制定及修改程序通常較為繁複
憲法的位階與效力最高
,
修改程序
2.
一通過
3.
立法委員
提議
立法院決議
4
A
提出修正案
告年
公半
公告
半年
0
狹義的法律
A
4.
公民投票
> 通過
複決
由立法院依程序通過的法條,旨在實現憲法的內涵
法律的位階與效力次之
制定與修改程序
2.
3.
五院
立法院 立法院
總統
+
提案
審查 三讀通過
公布

ページ2:

Mon Tue Wed Thu Fri Sat Sun
命令
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用以補充並落實
一律的相關規定
命令的位階與效力最低
0
若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憲法法庭」
形式進行訴訟處理,最後作成憲法裁判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
形式平等、不論個別差異,均給予相同待遇
實質平等:考量差異,給予處境不利群體合理的差別待遇
自由權(消極的權利)。
1、人身自由、人民的身體不受國家權力非法侵犯ex.逮捕、拘禁
2. 居住與遷徙自由 : ex. 往來各地
3. 表現自由 ex、言論、講學、著作、出版
4.秘密通訊自由
5. 信仰宗教自由
基
6. 集會與結社自由:ex.遊行、組織團體
★三、受益權(積極的權利)
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和訴訟的權力,及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四、參政權(公民的權利>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須達法定年齡及具備法定資格才能享有參政權
KIL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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