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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B2U1:社會規範,法治建立 正式規範:(具強制力)法律 立法機關經過一定程序制定 國家公權力懲處 → 約束個人外在行為,無法啟發內在良心 * 非正式規範轉變為正式規範:子女孝順父母納入《民法》 非正式規範: (不具強制力)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 經社會長期累積而成 受良心譴責、社會輿論批評 → 啟發個人內在良心,並約束外在行為 * 正式規範改變非正式規範:政府制定空汙法, 對燒金紙的風俗習慣有所影響 @pillow * 社會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限制與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 外在控制:分為正式/非正式 內在控制:社會規範長期內化為個人行為準則和思維 性別刻板印象:對某一性別產生固定且僵化的看法,並作為評判一個人的標準 性別偏見:觀念上有負面的眼光 性別歧視:制度中不利的對待(實際的行為表現) * 社會規範可能受到社會價值的轉變,人權理念提升 影響例:我國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使同姓婚姻合法化 落實婚姻自由等人權,保障同姓配偶共同收養子女 * 資訊倫理:「狹義: 資訊從業人員提供資訊服務時的行為規範 *資訊 義:所有參與網路活動的人皆需尊守的行為準則 (理查·梅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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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倫理隱私權: 個人不受他人窺視與干擾的權利 正確性: 提供者應提供正確資訊,使用者需加以查證 所有權: 創作者可共享所有權,使用者不得侵害所有者權力 可近性: 所有人有平等使用資訊的權利 *立法的正當程序: 民主國原則: 國家權力行使需基於人民意志,符合多數人的集體意願 法治國原則: 國家運作需遵照法律,法律為最高的行為準則,國家 人頭 民 機關與人民皆須遵守 機 關 法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律 東立法機關:依民立法 .司法機關: 依法審判 法治國原則 民主國原 *立法的民主正當程序: 1. 提案 @三院 政府案:由負責執法的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司法)提出 委員案:由立法委員由黨團或15人連署提出 2.排審:提案送至立法院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法案 審議先後順序 3. 審議:一讀 •法案由一讀會主席宣讀標題後,交付相關常設委員會審查 ‧若一讀有出席的委員提議,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 通過後,法案得逕付二讀 ● 若有其他委員於朗讀後提出其他附議,可能交付常設 委員會審查、逕付二讀、不予審查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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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議:常設委員會。立法院設有8個常設委員會,可邀請社會各界提供 " 意見,或召開公聽會廣納多元意見 ●審議過程中,若政黨對法案有爭議或分歧, 可先經過黨團協商,若無法達成共事,一併 連同其他意見送至二讀 對法案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 →實質審察法案階段 法律的廢止沒有逐條討論與修正文字的必要,固故 完成二讀即可表決 決) 三讀:除了發現法案內容有互相牴觸外, 三讀以針對法案內容做文字修訂為主 4、公布副署:三讀通過的法案由立法院函送行政院 長副署,同時習請總統公布(總統應於 收到法案的十日内公布) 行政院認為法院窒礙難行時, 經總統核可,在法案送達的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 L 若全體委員中有過半數贊成維持原案, 行政院長必需接受決議) 色行:法案經總統公布後,通長不會立即生效 訂生效日期:公布起第3日 另訂生效日期:需時間緩衝 →人們有權要求國會公開議事過程(透明化, 確保立委依民意審議 @pi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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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解釋,適用: 確保人人皆適用目符合立法目的: →將抽象的法律化為具體、明確/因修法程序嚴謹,較難因應社會變遷,而透過 法律解釋來補足,與時俱進。 → 執法者和法官不可隨意解釋法律,需依法審判 ·有權解釋機關: ★司法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對於法律疑義解釋 行政機關:對相關法律做行政解釋,以行政規範作為法律的補充事項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針對某一個詞做定義解釋 →方式:①文義解釋:直接按照法律條文上得文字判斷意義 ② 歷史解釋:依據制定與修訂法律地時空背景,查找歷史 資料,理解當初立法的意指 ③體系解釋:除了解釋的法律本身,也參考其他相關法 條兩者之間的關係 ④目的解釋:依據法律條文訂定的目的做解釋 不可超出法案條文的範圍:必須從條文的文字意義出發,且解釋法律者也必須遵守 不得任意變更與擴大解釋:法治國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當法律被解釋後應該確實履行, 不得任意變更 禁止權力濫用原則:《民法》148條:權利之行使 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應依據誠實信用方法旅行義務 不得牴觸憲法: 憲法(人民權益的保障書,具有原則性) > 法律 >命令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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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牴觸憲法:(憲法名稱包含憲法、憲法增修條文) 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法律名稱包含法、律、通則、條例)→明確性 (命令 規則、規程、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補充性 → 牴觸上位法視作無效 法律的適用: 特別優先於普通法 普通法→民法、刑法 •特別法 → 適用於特殊事項,少事法,消保法,勞基法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實體法(目的):規範權利義務實體內容的法律 程序法(手段】:規範公權力機關如何行使權力 當人民事前知道實體法的後果,在觸犯法律後,若修改加重懲罰,對人民 不公平,因此採實體從舊 Note... 隨著人權理念的變遷而被新增至程序法中,對於當事人權力有更多保障 若程序法有修正,在程序上適用新法,程序從新」 *規範 維社會秩序 1社會控制 課堂筆記 *內心良知厂風俗→相約成習 (前三)-偏理→人和人之間的行為( (非正式 -宗教→超自然力量 *所在行法律→強制力(公權力) (正式) 一周內在控制→內化個人離、行為準則 *性別 生物(先天構造) /五倫(和) (第六倫(公德) 口環境/工 ☆一社會(後天期望):阿卑、撒意:魯,排→刻板印象 ☆ .心理【性倾向)異性、同性、双性恋 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假 「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工作权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受教权 (性騷擾防治法(公共場所)→性自主权 →肢体/語言不舒服 資訊倫理」穩私权→資訊外洩 生命倫理[ 正確性→假訊息 所有权→智慧財產權 可近性→數位落差(城鄉差距) (平等) 合法→死刑、試管嬰兒,器官捐贈 -非法→安樂死,代理孕母、器官買賣 (固定看法) @備見(負面評價) ④歧視(差別待遇) @pillow.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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