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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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毒性傷害 化學安全:忽略安全規定時則可能使災書風險提高 毒物 二、毒性 三、危害 四、安全 五、暴露 六、劑量與效應 飲用食入、皮膚滲透等途徑進入人體之狀況稱為「暴露 化學物質」 七、空氣中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爲 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 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 八、LDso、LCS及 IDLH 一般表示化學物毒性強弱之指標多爲急性或亞急性毒性 指標,該指標常見者有三種:LDso、L.Cso 以及 IDLH (一)單純窒息性物質 此類物質如洩漏於空氣中時,將對正常空氣造成排擠作 用,因而使氣濃度降低,造成人員缺 窒息 (二)學性窒息物質 某些化學物質可能因對肺部之刺激性而使肺部產生肺 水腫 二、刺激性物質 許多化學物質對人體具刺激性,一般黏膜組織更易受 害,大部分之酸鹼性物質對人體組織之刺激性皆很強。 三、麻醉性物質 大部分之碳化合物對人體多有輕重不同之麻醉性,而麻 醉性亦為有機溶劑類之普遍毒性。 四、致過敏物質 能導致過敏之物質種類極多,且常因人而異 五、神經毒性物質 四冖基鉛及部份有機溶劑、重金屬、農藥等會影響中樞神 經或周邊神經而造成 各種神經症狀。 六、導致塵肺症物質 塵肺症是礦物性粉塵所導致肺部疾病之通稱,較嚴重者 會使肺部發生纖維化之病變。 七、厭惡性粉塵 如二氣化麸•破酸鈣、水泥、大理石、石灰等物質雞不致 導致塵肺症<但是賜吸入肺部也可能造成一些肺部的疾病 八、致發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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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致發熱物 吸入銅、鋅等金屬之高溫ㄜ化物燻煙可能導致發燒之症 狀,暴露數日後則可能產生抗體而恢復 九、系統性毒性物質 此類物買進入人體後常會影響不只一種器官 (一)有機溶劑:有機溶劑類為多種作業皆常使用之化學 品 (二)重金屬類 重金屬類多數會造成神經類之症狀,如鉛會導致垂腕 症、腹絞痛及貧血 (三)特定化學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中所列管之危害物種類繁 多 十、致癌物質 一般而言,致癌物並無安全劑量,而需以機率觀念來評 估。「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中有關容許濃度之 規定,部份物質之容許濃度並未寫出數回,意義爲空氣中 不得檢出。儀器檢測無反應時,僅表示某物質濃度低於 儀器檢測極限,並無法知悉實際含量是否為「O」。 一、氣態染物 氣態染物包含氣體以及蒸氣,氣體係指一般常溫常壓下 為氣態者;蒸氣則係 指在常溫下為液體而經揮發形成氣態者。 二、粒狀染物 粒狀染物包括以下各類: 粉塵:當粒徑小於25wm 時可能進入氣管 霧滴:由液體噴出而產生 燻煙︰高溫物體揮發後再凝結,此類物質可進入肺部, 金屬燻煙可由肺部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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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當粒徑小於25wm 時可能進入氣管 霧滴:由液體噴出而產生 燻煙︰高溫物體揮發後再凝結,此類物質可進入肺部, 金屬燻煙可由肺部吸收 進入人體途徑 呼吸道吸入 二、皮膚接觸 在「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標準」中附表符號欄註有 「皮」者即爲可透過皮膚進入人體之物質。 三、口腔食入 空氣中之有害物如爲水溶性者能溶解於未蓄緊之飲水 中,而油溶性者則可能溶解於有油脂之食物中,避免空 氣中有害物溶解滲入食物中,即使有包裝之食物也要禁 止放置於工作場所 將有害物透過眼部之微血管吸收入人體。但因眼睛開口 有限,對眼睛造成之直接傷害可能比眼睛吸收有害物更 為重要。 影響毒物毒性的因素 物質本身毒性 二、暴露途徑 化學物質進入人體之途徑有四種,但並非每一途徑之吸 收比率皆相同 三、滯留與代謝 甲醇代謝後產生甲回以及甲酸而使人失現或因酸血症死亡 四、加成與拮抗 在同一工作場所使用兩種以上之化學物質時,有時會發 生加重彼此毒性 五、接觸之連續性與間隔時間 化學物質於體內代謝之實際狀況很複雜,考慮半衰期、 實際暴露形態、加成與拮抗效應 六、個人體質 個人差異可考慮之因素包括年齡、性別、遺傳、身體缺 陷、宿疾及個人體質等。 八、環境 因毒性之作用與人體代謝功能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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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性肌肉骨骼疾病預防 採取下列危書預防措施,紀錄並留存三年: 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訂定肌肉骨骼危害 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 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貳、人體計測 HA 人體尺寸、重量、體表面積與肌力、肢體活動範圍之量 測 一、人體計測之運用原則 人體計測常假設母群體之分配是常態分佈,所以常用平 均回與標準差來表示。瞭解產品與使用者之間的互動關 係,包括使用者使用狀況、衣著、活動狀況、使用頻 率、使用之工具、裝備等,再決定需要擷取哪一部分的 尺寸。 當有安全上的考量,應用極設計時,常需使用極大或極 小回,例如逃生用緩降機的載重設計 二、人體計測與工作空間設計 (一)工作站設計 努工作業委勢應依工作性質、內容,決定以立姿、或坐 姿、或坐立兩宜的姿勢進行工作。再依工作負荷、工作 精密程度,以決定工作台高度。 1.立姿工作台高度 2.雙手需施以較大力量超過4.5kG 3.時常需要向下施力 4.需要較大的活動性 一般將工作種類分成粗重、輕度與精密作業等三種。粗 重作業需要較大的施力,通常工作桌面高度設定在低於 手肘高度約 15-20公分 一般輕度作業的工作桌面高度設定在低於手肘10-15 公 分。 精密作業時,眼睛負荷較高,工作桌面高度設定在高於 手肘高度約5-1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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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坐姿工作台高度 1.粗重或中度作業:低於坐姿肘高 15~20 cm;2.書寫 或輕易裝配:低於坐姿肘高10cm;3.精密裝配作業:高 於坐姿肘高 5cm;4.紐小作業:高於坐姿肘高15cm。 3.手部水平工作區域 (二)機械安全距離 歐盟 EN 294 「防止上肢伸及危險區域的安全距離」 1.伸越防護結構(護圍)的高度; 2.向上伸手之安全距離:勞工站立、手掌打開、手伸直 向上,由地面至指尖的距離; 3.手部受限弧形範圍:依肢體移動受限制計有四種,包 括肩膀及腋窩 手臂受支撐到肘部、手臂受支撐到腕部、手臂和手業受 支撐到指關節處:4.穿過開口的距離:依肢體可伸過部 位可分為四種:指尖、辛指至指關節處、手指至拇指根 手掌、手臂至與肩膀之關節處。其中第2,3.4 項之距離 參、人機系統 人員與機具間之訊息溝通平台,稱爲人機介面。從感知 到來自顯示器)經過人員感官去感知,並指揮肢體操作 機器運轉在操控機械之人機系統作一說明。 人機系統與人機介面 機械顯示 (一)視覺顯示與聽覺顯示比較 聲音的顯示經常使用在警告或緊急訊號上,但其種類不 宜超過3到5種。在噪音作業場所中,為能保護佩戴防音 防護具的作業人員安全,其警告聲響的音壓級應在背景 音壓級15到20分貝以上,且兩者之峰的頻率應盡量分 開。 視覺顯示分爲靜態顯示與動態顯示等二種。靜態視覺顯 示所呈現的視覺訊息,不會隨時間而變化。一般而言, 針動式較錶動式為佳,然而錶動式可呈現的範圍較大, 但應避免將針動式及錶動式等二種型式混用 (二)工業安全衛生用靜態顯示之標示- (1)圓形用於禁止標示;(2)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 於警告標示;(3)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於注意標 示:(4)正方形或長方形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之 標示;(5)菱形用於有危害性化學品圖式之標識。 2. 相容性: 3.標準化: 4. 分散負荷: 5.多功能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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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容性: 3.標準化: 4. 分散負荷: 5.多功能組合: 1. 概念相容性: 係指所使用的圖案或符號等抽象設計所欲反應之 意義,與人員對該圖案或符號認知間相一致的程 度 2. 移動相容性: 3. 空間相容性: 4. 感覺型式相容性: 職業肌肉骨骼傷害預防 1. 頸部\ 2. 肩部疼痛: 3. 手腕重複動作 4. 下肢傷痛:久站,長時間走動,長期以不當方式 蹲或跪,長期以不當動作方式上下樓梯,腳踝扭 傷後未適當處證導致其他身體部位二次傷害 預防職業肌內骨骼傷書,需同時由兩大面向著手,即人 因危害因子改善及提升個人健康體適能。 1.改善人因危害因子:人因四大因子為:動作/姿勢、時 間、負荷、速度。 預防管理計畫工作要項如下: .危害辨識、分級及改善策略 主要步驟為,危害辨識、分級、研擬各級改善策略。 1.危害辦識 危害辨識包含「現況」、「問調」等工作事項。 表的填寫說明: 1. 基本資料 2. 危害風險確認: 肌肉骨骼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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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劃分為15個身體部位,每個身體部位以疹痛程度和 開節活動範圖作為評估依據,嚴重程度分為6級。 0:不痛,關節可以自由活動; 1:微痛,關節活動到極限會痠痛,可以忽略; 2:中等疹痛,關節活動超過一半會痠痛,但是可以完成 全部活動能 圍,可能影響工作; 3:劇痛,關節活動只有正常人的一半,會影響工作; 4:非常劇痛,關節活動只有正常人的1/4,影響自主活 動能力; 5:極度劇痛,關節完全無法活動。 調有危書的身體部位及其症狀的嚴重程度。 每個身體部位以疹痛程度和開節活動範圖作為評估依 據,嚴重程度分為6級。 0:不痛,關節可以自由活動; 1:微痛,關節活動到極限會痠痛,可以忽略; 2:中等疹痛,關節活動超過一半會痠痛,但是可以完成 全部活動能 圍,可能影響工作; 3:劇痛,關節活動只有正常人的一半,會影響工作; 4:非常劇痛,關節活動只有正常人的1/4,影響自主活 動能力; 5:極度劇痛,關節完全無法活動。 「肌肉骨骼危害調查表」 危害分級及防治策略 根據現況⌛詢與問卷調的結果, 可參考職安署 人因性危 害預防計畫指引」,肌肉骨骼傷病調危害等級區分(表 (四),建議將個案區分 為確診疾病、有危害、疑似有危害、與無危害四個等 級,並且以紅 色、褐色、黃色、與白色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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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危害改善 1.簡易改善 人因危害改善四步驟:「危害辨識」、「危書評 估」、「危書改善」、「管控追蹤」, 。 管控迫縱爲追蹤政善方案的落實狀況與成效。相關權責 人員在改善方案完成三個月後,追蹤改善方案的落實狀 況,並評估改善方案是否達到預期成效,改善後的績效 不如預期,或衍生新的危害,無論簡易改善或進階改善 個案,都必須重新執行「進階改善」 三、健康服務及健康促進 1. 運動計畫及動作控制訓練: 2.教育員工自我健康照顧技能: 3.復健服務: 4.護具選用護具有護腕、護膝、護腰等。 5.職務再設計及輔具資源 人體的姿勢:可粗略區分為兩大類 (一)靜態姿勢:人體維持身體穩定不動或僅些微移動 的姿勢,以「中性姿勢」(neutral position)為目標, 因其爲最輕鬆、骨骼肌肉綜合壓力最小、 (二)動態姿勢:人體在移動出力時需要掌握的姿勢, 關於評估人因危害 工作危害:不論何種評估,均至少有四個向度的評估: 1. 力量:最重要的因素,因爲力量過大將導致肌肉 過度負荷損傷 2. 姿勢:第二重要的因素,姿勢不良將導致肌肉無 法以最佳狀態負荷,將大幅增加受傷機率 3頻率:再次要之因素,反覆執行將導致肌內無法休息, 增加受傷機會 4.時間:總共救行多長的時間 5一般而言,前三因素相加為單位時間造成之勞損,乘上 執行之時間, 即為該工作每日之負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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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體評估: 1.不變因素:年齡與性別,以及國人身高、上下肢等長 度 2.個別因素:因員工的個人運動訓練、體態等強化,以 及過去會因各種原因的受傷導致的弱化。 3.評估方法: (1)肌肉骨骼受損,應先評估活動度,再評估力量 (2如有近期弱化的情況,應針對該弱化進行較為詳細的 估計 (3)會受傷之肢體,可詢問是否有活動困難或力量不 足,如仍有困難,亦應同時列入配工之考量 4.篩檢:肌肉骨骼症狀調表 (1)一般而言,3分以上代表關節活動度受限,2分以下 則單純疼痛,活動度正常。 1. 依照活動度限制程度,3分代表活動度合有50%以 上,4分則為 50%以下,5分則接近或完全無法移動。 (三)復健評估:員工的復健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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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危機事件,可藉由職場一、 三級分級 、一級預防,以預防危機事件發生為目標。危機處理 標準操作程序(SOP)並確實演練等。 二、二級預防。針對職場中風險較高的作業、場 所、人員,加強施行稽核、防範、輔導與演練等。 三、三級預防,危機事件發生時,將傷害與影響降至最 小。迅速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緊急應變計畫 規定組織應訂定維持緊急應變措施的作法,並提供全體 員工相關的資訊和訓練,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定期演 練:(a)包含陳述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疏散工 作場所全體人員之措施和步驟;(b)確保在工作場所 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之資訊、內部溝通與協調 護理人員法第26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 急,應立即繳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 處理。災變受害者如果在黄金時間內得到必要得醫療照 護,可以大幅降低死亡率或後遺症。 緊急應變計畫 (一)擬定緊急應變組織架構及權責 (二)訂定通報程序及連絡體系 (三)整理緊急應變器材之配置狀況並統計數量 (四))擬定疏散路線圖、疏散後集合點及清回人數方式 (五)擬定緊急應變程序 1.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大定各類癥外狀況緊急處理措施 2.依災情之大小與撤散情況分階段啓動應雙組織 訂定各類意外狀況緊急處理注意事項 1. 急救方案:包括一般急救與特珠急救。若為化學 性危吉,一般急救又需按照不同的暴露途徑分為 吸入性、皮膚接觸性、限睛接觸性或食入性等急 救步驟。 事業單位可依人員可能傷亡狀況及鄰近之外部緊 急醫療資源, 2. 個人防護方案:事故發生時為了緊急搶救的時 效,往往忽略了安全防護而造成搶救人員的傷 亡,故行動方案擬訂時即應納入個人安全防護。 (七)事故調回與復原工作 (八)訂定緊急應變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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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調與復原工作 (八)訂定緊急應變訓練計畫 (九)實地演練計畫 (十)緊急應變計畫之檢討與修正 二、緊急救護組織及工作 [ 參五] (一)現場救護組織架構 1. 檢傷小組 2. 醫療小組後送小組 (二)主要工作項目 1.災變前(災變發生前): 2衝擊期(災樂發生至結束時間 ): 3.災變後期 護理人員 (1)瞭解福危機事件的特性 (2)危機事件流行病學及健康測量 ( 3)危機事件準備作業 (4)任何危機事件處理的挑戰 對於危機事件的 應變中,護理的處理原則 備、疏散、反應、復原、評估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 (一)不管任何人到達意外事故現場,首先要考慮自身 的安全。 1放證或設在上風處:與事故現場保持相當距離。 1. 未著防護裝備人員不得進入回染區域。 2. 處理人員需確實佩戴防護裝備。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人員應注意事項 ( 不瞭解狀況不要勉強處理 (二)緊急應變指南及毒性化學物質防救 (三)個人防護具及各項搶救設備之使用 (四)需熟悉現場指揮系統 三、毒化災大量傷患的作業原則 (五)行動需正確而不是求快。 (一)建立大量傷患的作業模式。 (二)建立行政指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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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噐熟态現場指挥系統 三、毒化災大量傷患的作業原則 (五)行動需正確而不是求快。 (一)建立大量傷患的作業模式。 (二)建立行政指揮作業。 ,優先順序考量 (一)拯救生命減低災禍嚴重度(二)保護環境 (三)減低財產損失(四)盡快重建 五 (一建立緊急應變組織架構。 二)釐清應回組織職責。 (三建立通報程序。 六、訂定應變程序 衛生榜 (一)救災程序。 (二)疏散。 (三)急救。 (四)復員程序。 七外援單位 善用安全資料表 擬定應變程序。安全資料表包含了某種 物質相關數據的資料檔。它的目的是要提供給工作人員 或緊急救護人員作為安全處理該類物質的指南。 若事業單位有使用輻射源或輻射物質,皆需符合原子能 委員會的規範,並定期接受訓練。尤其輻射物質除危害 現場人員外,若外洩可能造成環境染、傷害救護人員或 其他人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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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康監測 (4)推動洗手政策 (5)消毒清潔 2. 非員工 ①新型流感流行期,儘量避免不必要的人士到機構內, 若需要讓其進入機構,最好限制有高危險群進入,例如 曾經有到過疫區之記錄者。 (4)進入機構前,應接受測量體溫 3. 出差及參加會議 。 ②2新型流感期間,降低公司內部面對面的會議,儘量 改以電話 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分類 (一)細菌性食物中毒。 (二)感染型(三)毒素型:如金黃葡萄球菌、肉毒桿 菌。(四)徽菌毒素型:黃麴毒素。 (五)天然毒素型: (六)植物性:如毒菇 (七動物性:如河豚毒。 。 (八)化學性:如化學物質、重金屬、核回染 。 (九)其他:如病毒、類過敏食物中毒(不新鮮海鮮、 味精 )。 二、食物中毒症狀: (一)消化系統(二)中樞神經及神經肌肉(三)眼部 (四)心血管系統 (五)體溫異常】 食品中毒事件: 1. 二人或以上攝取相同食物而發生相似症狀,且可 從疑似受回染之食餘檢體或人體檢體中分離出相同 類型的致病原因。 2. 一人以上攝食含肉毒桿菌毒素或急性化學物質之 中毒。 3. 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物而發生相似之症狀,但無 檢體或未檢出致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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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毒事件: 1. 二人或以上攝取相同食物而發生相似症狀,且可 從疑似受回染之食餘檢體或人體檢體中分離出相同 類型的致病原因。 2. 一人以上攝食含肉毒桿菌毒素或急性化學物質之 中毒。 3. 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物而發生相似之症狀,但無 檢體或未檢出致病原因。 三、預防食品中毒預防食品中毒四原則 (一清潔(三)迅速(二)新鮮(五)加熱或冷藏:食 物徹底加熱-一般食品中心溫度超過70°C細菌 容易被 (四)生熟食分開(六)避免疏忽食品中毒緊急應變措 施原則 (一)先做緊急處理(二)儘快送醫治療(三)立刻連 絡當地衛生所或衛生局。 (四)食物中毒現場調回:食物中毒後,於進行急救與醫 療時應爭取時效立即進行現場調回。 1. 現場食用哪些食物?進食狀況?中毒人數? 2. 治療過程:瞭解患著症狀效果。 3. 調中毒者; 4. (4)調中毒原因 (五採樣:保留患者之食餘食物、嘔吐物、排泄物,留 存於冰箱(冷藏,不冷凍)內,若懷疑化學性食物中毒 也可採集患者血液或尿液。 必要時探取環境消毒或除回(環境、廁所、排泄物、餐具 等消毒或除回)五、食物中毒急救與治療原則 在作業現場常見到誤食毒性物質的案例。有些具腐蝕性 的毒性物質與食後,不進行催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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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心理衛生 1. 同仁出現明顯身心症狀-常感冒、不快樂、沒興 2. 趣、不想與人互動、沒精神等身心俱疲的狀態; 同仁長期覺得對工作提不起勁,沒有工作動力 心理衛生的工作重點包括生活適應、人際關係、人格統 整、身心健康和環境調適等問題 二、職場心理衛生之預防促進功能 1. 造成職場心理健康議題的因素,來自於「職場人 際關係」以及「不良的溝通」 2. 不良的心理健康情況對於生產力造成的影響, -心理健康發展計畫中,主要由四個照顧 工作者要能自我照顧(Self Care)增進同仁的壓力調適 能力。 直線主管必須關懷同仁 1. 連結外部的專業資源/專家提供同仁心理健康服 務: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力資源部門可 連結公司所在地區的外部專業資源/專家,以提供 同仁心理健康服務,例如員工協助方案 ((EAP)的單位。 心理健康發展計畫順利實施,公司必須採取以下措施: 盡力改善工作環境。 壓力管理及調適的概念、應包含三部份; 1. 了解潛在壓力源開始 2. 了解因員工個別差異 3. 了解壓力對個體所產生的影響 4. 症狀(如生產力改變、曠職及離職等) 因此,日本的職場心理健康發展計畫才必須包含四個照 顧(Care)的概念,才能真正促進職場員工的心理健 康。 1.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工作。 2. 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3. 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 精神不法侵害」規劃內容,包含: 1. 危害辨識及評估。 2. 作業場所之配置。 3. 工作適性安排, 。 4. 行為規範之建構。 5. 危害預防及溝通坫巧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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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危機事件,可藉由職場一、 三級分級 、一級預防,以預防危機事件發生為目標。危機處理 標準操作程序(SOP)並確實演練等。 二、二級預防。針對職場中風險較高的作業、場 所、人員,加強施行稽核、防範、輔導與演練等。 三、三級預防,危機事件發生時,將傷害與影響降至最 小。迅速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緊急應變計畫 規定組織應訂定維持緊急應變措施的作法,並提供全體 員工相關的資訊和訓練,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定期演 練:(a)包含陳述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疏散工 作場所全體人員之措施和步驟;(b)確保在工作場所 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之資訊、內部溝通與協調 護理人員法第26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 急,應立即繳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 處理。災變受害者如果在黄金時間內得到必要得醫療照 護,可以大幅降低死亡率或後遺症。 緊急應變計畫 (一)擬定緊急應變組織架構及權責 (二)訂定通報程序及連絡體系 (三)整理緊急應變器材之配置狀況並統計數量 (四))擬定疏散路線圖、疏散後集合點及清回人數方式 (五)擬定緊急應變程序 1.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大定各類癥外狀況緊急處理措施 2.依災情之大小與撤散情況分階段啓動應雙組織 訂定各類意外狀況緊急處理注意事項 1. 急救方案:包括一般急救與特珠急救。若為化學 性危吉,一般急救又需按照不同的暴露途徑分為 吸入性、皮膚接觸性、限睛接觸性或食入性等急 救步驟。 事業單位可依人員可能傷亡狀況及鄰近之外部緊 急醫療資源, 2. 個人防護方案:事故發生時為了緊急搶救的時 效,往往忽略了安全防護而造成搶救人員的傷 亡,故行動方案擬訂時即應納入個人安全防護。 (七)事故調回與復原工作 (八)訂定緊急應變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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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監測定義及目的 健康監測)為:持續性、系統性的蒐集、整理、分析、 保存健康 健康監測資訊提供相關人員可進行以下運用: 1. 早期發現健康異常員工,即早進行治療、追蹤、 防範惡化。 2. 依各員工健康狀況進行選工、配工、復工。 3. 監測各員工健康異常狀況,確認現有危害控制措 施足以預防職業相關疾病。 健康監測範圍及種類 員工健康資料除健康檢查資料外,還包括意外傷害統 計、缺席率或病假情形,職業病權患或致死情形、職業 傷病補償情形、復健結果、教育訓練紀錄等員工健康職 場健康監測還必須要有完鏊的工作暴露資料 一、工作暴露資料 職場健康監測必須要有完整的工作暴露資料,包括物理 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工程、及社會心理等工作危 害因子,二、員工健康檢查資料 員工健康檢查資料至少包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規定的 職前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別危害作 業之職前、變更作業及定期特殊健康檢查。 三、健康行爲 通常健康行為包括吸菸、喝酒、嚼欑榔、運動、睡眠品 質、飲食習慣等。] (一)菸習慣 在職場菸害及職業危害雙重作用下,可能會加重吸菸者 或二手菸暴露者的職業傷害,所以職場菸害防制與有害 物控制同等重要 (二)喝酒習慣 職業暴露化學有害物或有機溶劑,可能與酒精產生健康 危害加成或相乘作用;於工作中喝酒或喝含酒精性飲 料,可能影響反應、平衡能力或判斷力,衍生工安意外 (三)運動習慣規律運動對肌肉骨齡傷病也有預防或師 緩效果,對心理歷力也有助益。 體適能要素包括心肺適能、身體組成、肌力肌耐力、關 節活動度(或稱柔軟度)等四項,為符合職場需求,多 增加平衡反應一項 1.「心肺適能」 2. 「身體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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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干倒反應一項 1. 「心肺適能」 2. 「身體組成 3.「肌力」 4柔軟度 5.「平衡」為應付突發狀況時維持身體穩定的基本能 力,平衡能力主要仰賴感覺系統、中樞神經控制、運動 系統三方面共同運作 (四)睡眠品質員工睡眠品質不良,睡眠品質問卷可參 考「匹茲堡睡眠品質量表」(PSQI) (五)飲食與營養 心理壓力大易導致體內維生素B、C、礦物質及抗氧化物 的流失。鉛暴露者適量補充含鈣食物有助於減輕鉛中 毒;鉛吸收除受鈣影響外,飲食中若缺乏鐵、鋅、鉀或 維生素D,也會增加鉛吸收參九」。人體缺鐵會增加錳 吸收,職業錳暴露者若有缺鐵性貧血會增加錳中毒風 險。 參、資料蒐集 () 焦點團體討論。 (二)深度訪談(三)開放式問卷調查(四)每日紀錄 (dairy) (五)舉辦論壇或討論會(六)作業現場巡視:與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共同至作業現場巡視,收集(七)意見箱 二、定量資料蒐集方法 (一)問卷調查 二問餐內容依事業單位需求設 (四)直接測量健康指標或健康行為 受测者状況,但可能耗費相當多的人力及時間。 (五)環 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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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保存 健康檢查資料應保存至離職後30年,暴露記錄應保存30 年,暴露及健康記錄的相關分析資料也應保存至少30年 一般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紀錄需包括基本資料、作 業經歷、檢查時期(原因)、既往病史、生活習慣、自 覺症狀、檢查項目及結果、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健檢授 構名稱、健檢醫師姓名及證書字號;若為特珠檢查則還 必須包括鍵康追蹤檢查、作業環境資料、健康管理分級 資料整理與統計分析 確定研究主題及探討問題: (二)依研究主題提出研究假設,例如高年齡層、女性 更年期後、肥胖、輪班、夜班、高工作壓力是代謝症候 群高危險群。運動量、飲食、睡眠等可能爲導致代謝症 候群之危險因子。 (三)確定評估需要的資料 (四)選擇適當方法收集資料或利用現有資料:(五) 依研究假設做分析 (六)解釋或提供分析結果給相關人員,依PDCA 原則 規劃實施管理計畫或健康促進計畫: 二、資料整理、編碼(coding)及建立基本資料檔 三,基本描述性統計 統計目的爲將資料加以整理、分析,並簡化為可用資 訊,提供給相關人員。統計學可分為描述性統計及推論 性統計。事業單位健康監測通常以描述性統計即可 1.質變項:又稱類別變項(categorial variable) 2.量變項:具有量的意義 依研究主題將操作變項分爲自變項與依變項: 1. 自變項:爲假設中的因;爲差異來源 2. 依變項:爲假設中的果;隨自變項改變而變化。 (二)基本統計計算名詞解釋 1. 平均 2. 標準差 3. 中位數 4. 眾數 5. 次數 6. 比率 7. 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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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T 8. (三)統計方法 依據變項性質選擇正確的統計方法,職場健康監測常用基本描述 量變項(血壓值) 依變項 質變項(疾病有無) 質變項(性別) 次數、百分率、數 交叉表(比較百分率) 比較平均數 量變項 平均數、標準差、中位數 (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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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數與百分率:瞭解一個質變項的次數分佈情2.交叉 表:探討兩個質雙項問是否有關聯性,例如分析不同年 齡層的睡眠品質 3.平均數比較:探討量變項與質變項的關聯性。(四) 假陽性、假陰性 有些職業危害為長時間低濃度暴露,可能會造成慢性職 業傷害故需要健康檢查進行篩檢(第二級預防),以早 期發現及早採取必要 假陽性:實際無病的人檢定結果卻為有病,+(c+d)假 陰性實際有病的人檢定結果卻為無病 健康篩檢 有病 有病 無病 無病 b d 四、統計圖 1. 長條圖 2. 圓形圖: 3. 折線圖 資料之運用 健康籃測除建立健康相關資料庫、統計分析資料,還必 須與相關人員合作,加以運用於健康管理、健康監測資 料之運用大致可分為三大範疇:(1)評估資料之正確 性:(2)層人管面的員工個別健康管理;(3)組織層 面的群體健康管理。 評估資料之正確 二、員工個別健康管理 三、群體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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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劃 含長程目標下的細項目的及詳細執行計畫。 二、組織 如完成這項任務的時間?這項任務的價值?我的投入會 有什麼回饋?這項工作符合我的角色期待?在所有工作 中這項任務是急迫重要的嗎?和長期目標及每日工作的 關連性? 三、激勵 然而激勵應依人設定需求及目標,如需求層級理論認為 人的需求是以層級方式表現, 四、控制 控制指建立正確的衡量與監督機制,評估組織達成目標 的程度,並採取行動來維持或改善續效的持續評估過 程。改變的三階段(破冰、行動、穩定)能發揮效率。 透過問題解析發現改變的需要性,藉由確認問題,探究 改變策略,訂定目標導向進而實施改愛計畫,並能整合 改變後的特質及結果 應注意改變是導向正向發展,為一持續進行的過程且常 面臨情境兩難的決策, 應用策略分析於職業衛生服務 一、確定目標及價值觀 確定目標及價值觀能決定職業衛生服務的方向,定義業 務,決定長期目標以設定業務鍵限內谷決定單位本質。 二、策略探討技巧 SWOT 分析技術,認為從特定事項內在因素的優勢 ()、劣勢(),以及外在因素的機會()、威脅() 三、建立業務範疇 職業衛生服務人員應先確認個人或整體專業團隊的技能 及經驗所能提供的服務內容後,考量服務核心項目,決 定主要工作項目,及公司需求列出優先順序等決定提供 的實際內容,並應確認執行者,載明所需預算及可運用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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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策略分析於職業衛生服務 一、確定目標及價值觀 確定目標及價值觀能決定職業衛生服務的方向,定義業 務,決定長期目標以設定業務鍵限內谷決定單位本質。 二、策略探討技巧 SWOT 分析技術,認為從特定事項內在因素的優勢 ()、劣勢(),以及外在因素的機會()、威脅() 三、建立業務範疇 職業衛生服務人員應先確認個人或整體專業團隊的技能 及經驗所能提供的服務內容後,考量服務核心項目,決 定主要工作項目,及公司需求列出優先順序等決定提供 的實際內容,並應確認執行者,載明所需預算及可運用 資源。 設定關鍵成功因素 因其需特珠及限期內完成任務,具技術複雜性,需有賴 不斷協調以控制進度、過程、成本及工作績效,可視為 專案的概念加以管理。然而卻常見有進度延宕、預算成 本超支、產出結果不如預期,甚至最後無法順利結案的 狀況。其問題可能來自其不確定性高,難以從特定領域 獲得所請的人力資源;參與成員及組織功能部門產生衝 突,資源配置不均:或參與成員對來的認同與投入不均 或角色衝突等 。 職業衛生服務工作預算管理 執行職業衛生服務工作,若期待資源運用及分配效益極 大化,財務管理為必要的課題 財務預算主要可區分營運及資本支出二類。 營運預算中的預期收入可估算來自單位產生或提供服務 予其他組織的收入, 而有超支的傾向以便增加下年度的預算的情況。而零基 預算 將所有進行中或新增的管理活動均以零爲基礎,根據組 織目標,重新審查每項活動對實現組織目標的意義和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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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服務計畫之管理過程 一、規劃 含長程目標下的細項目的及詳細執行計畫。 二、組織 如完成這項任務的時間?這項任務的價值?我的投入會 有什麼回饋?這項工作符合我的角色期待?在所有工作 中這項任務是急迫重要的嗎?和長期目標及每日工作的 關連性? 三、激勵 然而激勵應依人設定需求及目標,如需求層級理論認為 人的需求是以層級方式表現, 四、控制 控制指建立正確的衡量與監督機制,評估組織達成目標 的程度,並採取行動來維持或改善續效的持續評估過 程。改變的三階段(破冰、行動、穩定)能發揮效率。 透過問題解析發現改變的需要性,藉由確認問題,探究 改變策略,訂定目標導向進而實施改愛計畫,並能整合 改變後的特質及結果 應注意改變是導向正向發展,為一持續進行的過程且常 面臨情境兩難的決策, 應用策略分析於職業衛生服務 一、確定目標及價值觀 確定目標及價值觀能決定職業衛生服務的方向,定義業 務,決定長期目標以設定業務鍵限內谷決定單位本質。 二、策略探討技巧 SWOT 分析技術,認為從特定事項內在因素的優勢 ()、劣勢(),以及外在因素的機會()、威脅() 三、建立業務範疇 職業衛生服務人員應先確認個人或整體專業團隊的技能 及經驗所能提供的服務內容後,考量服務核心項目,決 定主要工作項目,及公司需求列出優先順序等決定提供 的實際內容,並應確認執行者,載明所需預算及可運用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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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服務計畫之管理過程 規劃 含長程目標下的細項目的及詳細執行計畫。 二、組織 如完成這項任務的時間?這項任務的價值?我的投入會 有什麼回饋?這項工作符合我的角色期待?在所有工作 中這項任務是急迫重要的嗎?和長期目標及每日工作的 關連性? 三、激勵 然而激勵應依人設定需求及目標,如需求層級理論認為 人的需求是以層級方式表現, 四、控制 控制指建立正確的衡量與監督機制,評估組織達成目標 的程度,並採取行動來維持或改善續效的持續評估過 程。改變的三階段(破冰、行動、穩定)能發揮效率。 透過問題解析發現改變的需要性,藉由確認問題,探究 改變策略,訂定目標導向進而實施改愛計畫,並能整合 改變後的特質及結果 應注意改變是導向正向發展,為一持續進行的過程且常 面臨情境兩難的決策, ● 應用策略分析於職業衛生服務 一、確定目標及價值觀 確定目標及價值觀能決定職業衛生服務的方向,定義業 務,決定長期目標以設定業務鍵限內谷決定單位本質。 二、策略探討技巧 SWOT 分析技術,認為從特定事項內在因素的優勢 ()、劣勢(),以及外在因素的機會()、威脅() 三、建立業務範疇 職業衛生服務人員應先確認個人或整體專業團隊的技能 及經驗所能提供的服務內容後,考量服務核心項目,決 定主要工作項目,及公司需求列出優先順序等決定提供 的實際內容,並應確認執行者,載明所需預算及可運用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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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關鍵成功因素 因其需特珠及限期內完成任務,具技術複雜性,需有賴 不斷協調以控制進度、過程、成本及工作續效,可視為 專案的概念加以管理。然而卻常見有進度延宕、預算成 本超支、產出結果不如預期,甚至最後無法順利結案的 狀況。其問題可能來自其不確定性高,難以從特定領域 獲得所請的人力資源;參與成員及組織功能部門產生衝 突,資源配置不均:或參與成員對來的認同與投入不均 或角色衝突等 。 職業衛生服務工作預算管理 執行職業衛生服務工作,若期待資源運用及分配效益極 大化,財務管理為必要的課題 財務預算主要可區分營運及資本支出二類。 營運預算中的預期收入可估算來自單位產生或提供服務 予其他組織的收入, 而有超支的傾向以便增加下年度的預算的情況。而零基 預算 將所有進行中或新增的管理活動均以零爲基礎,根據組 織目標,重新審查每項活動對實現組織目標的意義和效 果 測量工具。 分析歷史檔案。②確認任何特定狀況對既定預算的正負 向影響。外在大環挽是否雙化?法規是否有任何修 訂?(3)對實務發展提出預估假設。(4)依據事業單 位既有格式訂定預算科目(5)。得預算的支持。勞工健康 服務護理人員可透過做足功課:將年度比鯪圖表、儀器 設備使用統計資料、投資回報率及健康管理的經濟評估 資料等作為支持預算規劃的說明。6)依據雙異分析或續 效報表監控預算 資訊運用與知識管理 運用決策支援系統(Decision support system, DSS) 協助尋找新契機,使組織更有效地回應顧客,例如顧客 關係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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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稽核定義為監督與查證組織品質或政策實施有效 性,能評鑑品質管理系統要求的程度,並提供鑑別改進 的機會。品質稽核是系統化、獨立性暨文件化的過程, 在獲得證據及客觀的評估,以確定稽核準則所達成的程 度。 實際進行品質稽核過程時,第一步應先問問該評估議題 是否符合倫理? 接著訂定準則(Standards)與測量指標(crieria)。儘 管已進行 TOSHMS 系統(外部稽核)•因此但該指標多 偏重安全或操作程序項目,較缺乏長期健康影響層次的 指標。應加以檢視其與環培測定資料的比對分析做為內 部稽核的指標 選擇稽核服務項目可從常見的、高危險性(人力資源) 或高成本(財務資源)的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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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杌 以服務對象觀點進行稽核,如可運用缺口模型(Gap Model)來解釋服務工作設計相關滿意度問卷;或現存 文件的檢視:或以經濟評估,如成本效性、成本效益 等。 實際執行健檢活動時,員工所關注的焦點應先被確認 (缺口一),繼而訂定健檢活動的細節(缺口二),包 括其檢查流程及排程規劃(缺口三),並能將所欲進行 的工作要項與員工完整溝通(缺口四,則服務提供的品 質才能落實(缺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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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與管理 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 Peter Drucker 認為『最高明的行 銷就是不用推銷。用心瞭解你的顧客,找出他們的需 求,提供合適的產品與服務,就自動達到銷售的功 館。』職業衛生服務工作主軸於"服務”,爲由專業人員提 供給工作者必要、無法觸摸且不具實體型式結果的活動 過程。適切的行銷能爲職業衛生服務工作創造更高的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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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服務對象時,可以區隔的概念協助服務工作進行更 具效率。區隔 在於將服務對象依其特 性做族群分類的思考過程。如:人數多寡、行業別、地 理分佈或社經差異等區隔,能讓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更適 切。而實際接觸aue)服務對象時,應能依據工 作者資源分佈、服務性質、服務週期及政策取向的思維 提供服務內容目標。並以行銷組合觀點,定位 ---影響提供服務的因素往正向發展。如: 能力完備的專業人員Tole),廣博的知識背景、實 務的技能經驗、以個案為導向的服務態度以及親切合宜 的行爲外表被視爲職護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輔助工具 的應用(Physical evidence),例如當進行體重控制活 動時,透過可攜式的體脂肪測量儀器,員工能實際比較 該項操作並及時對檢測數據做明確解讀,較能喚醒其對 該項活動的參與興趣;流程(Fruuess)部分應事前清楚 定義轉介、報告格式、通報程序等細節,必要時以電腦 科技的輔助,讓資訊容易取得又能受適切保密,儀器設 備完善維護並正確操作,服務對象能回饋意見並適時回 應等;以及包括職業衛生服務事項 Product);應用範 疇(___,成本考量 以及(Promotio良好溝通等行銷組合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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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意義及工作團隊 (一)增進工作者的健康,使其生理、心理、社會 均能維持良好與和諧的狀態。 (二)防止工作者因工作環境的影響,造成健康問 題,而無法工作。 (三)防止工作場所危害健康因素的形成。 (四)分配適性的工作給予工作者。 衛生的工作提出幾個重要原則( 預防原則: 保護原則: 適應原則 4. 健康促進原則 5. 治療復健原則 6. 維護並促進工作者健康及其工作能力。 7. 增進工作環境使其工作能導向於安全健康。 8. 發展支持安全健康的工作組織及文化,以強化社會 和諧氣氛並提高企業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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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團隊 (一)健康管理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 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 性質 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 前因故依勞動相關法令請假超過三十日,未能執行 職務時,雇主得委託第5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指 派符合第7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代理之。 雇主對於依本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勞 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 式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第6條) 二、事業單位設置護理人員數達3人以 上者,得置護理主管1人。 勞工人數超過6,000人以上者, 每增加6,000人,應增加護理人員至 少1人。 一、勞工人數超過6,000人者,每增勞工1,000人, 應依下列標準增加其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臨場 服務頻率: (一)第一類:3次/月。 (二)第二類:2次/月。 (三)第三類:1次/月。 二、每次臨場服務之時 間,應至少3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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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使醫護公社會同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 生人員,每年度至少進行現場訪視1次, 二、每年每次臨場服務之時間應至少2小時以上, 且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 三、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 以上者,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特約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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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管理 1.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藉由對工作環境的偵測, 生產流程的瞭解及原料的使用等,認知、評 估及控制職業危害,並配合「人」的相關資 料,提供改善措施並促進理想的工作環境 2. 職業安全管理人員(在工作場所中認知、評 估職業傷害生產損失的情況,發展傷害預防 計畫,設計工作安全守則,並監督執行。 .勞工健康服務證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角 色功能不論職業健康服務工作的發展階段 (一)法規依循:(二)個案管理:(三)諮商輔 導: (四)健康促進:(五)危害偵知:加強個人在職 業衛生、環境衛生、毒理學、風險評估等資訊的瞭 解與運用。 (六)管理參與: 二、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 員之工作內容 「任何勞動場所之工作者,都應能接受職業健康服 務之照顧」爲世界衛生組織。依「勞工健康保護規 則」規定如下: 1. 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辦理下列 勞工健康服務事項:(1)勞工體格(健康)檢查 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2)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3)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 指導。 (4)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 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 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5)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 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⑥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 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7)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 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8)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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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 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 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 現場 (1)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 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 建議。 (2)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 議。 (3)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探取 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4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 之諮詢及建議。 勞工健康服務規定之限制: (1)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 2)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非於雇主設施內或其可 支配管理處。 前項勞工健康管理方案之內容,包每年評估成效及 檢討: (1)工作環境危害性質。 (2)勞工作業型態及分布。 (3)高風險群勞工健康檢查情形評估。 (4)依評估結果採行之下列勞工健康服務措施: ①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②採取書面或遠端適訊等方式,提供評估、建議或 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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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為重要的人力(一)健康照護工作 常見健康檢查可包括: 1. 體格檢查 2.一般健檢 3. 特殊健檢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工作者接受 定期(每年)的特殊健康檢查。決定特殊健康檢查 的施行,先要考慮下列步驟: (1)確認工作中可能的化學、物理、生物性、人 因工程方面已知或疑似的危害。 (2)監測環境中的危害因子及確立其危害的嚴重 程度。 (3)針對特定問題,多運用相關專家意見 (4)使雇主與工作者雙方瞭解有關工作的健康危 害,並予以建議如何改善這些危害因子。 (5)確認機構中暴露特殊作業的勞工及其可能接 觸到的環境危害。 4. 復職健康評估 5. 其他健康檢查(非法定事項) (四)健康管理 健康管理重點項目大致可包括: 1.職業傷病追蹤管理 職業傷害可定義為在工作環境中因實施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或 部分項目異常,但經醫師綜合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 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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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服務計畫之管理過程 一、規劃 含長程目標下的細項目的及詳細執行計畫。 二、組織 如完成這項任務的時間?這項任務的價值?我的投入會 有什麼回饋?這項工作符合我的角色期待?在所有工作 中這項任務是急迫重要的嗎?和長期目標及每日工作的 關連性? 三、激勵 然而激勵應依人設定需求及目標,如需求層級理論認為 人的需求是以層級方式表現, 四、控制 控制指建立正確的衡量與監督機制,評估組織達成目標 的程度,並採取行動來維持或改善續效的持續評估過 程。改變的三階段(破冰、行動、穩定)能發揮效率。 透過問題解析發現改變的需要性,藉由確認問題,探究 改變策略,訂定目標導向進而實施改愛計畫,並能整合 改變後的特質及結果 應注意改變是導向正向發展,為一持續進行的過程且常 面臨情境兩難的決策, 應用策略分析於職業衛生服務 一、確定目標及價值觀 確定目標及價值觀能決定職業衛生服務的方向,定義業 務,決定長期目標以設定業務鍵限內谷決定單位本質。 二、策略探討技巧 SWOT 分析技術,認為從特定事項內在因素的優勢 ()、劣勢(),以及外在因素的機會()、威脅() 三、建立業務範疇 職業衛生服務人員應先確認個人或整體專業團隊的技能 及經驗所能提供的服務內容後,考量服務核心項目,決 定主要工作項目,及公司需求列出優先順序等決定提供 的實際內容,並應確認執行者,載明所需預算及可運用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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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健康管理包括下列四項主要面向: 一、職業健康與安全 二、職場健康促進( 三、健康相關的社會及生活方式決定因素 四、環境健康管理( 職場健康管理 (一)促進及維持心靈(mental)及社 (social)的健康。 (二)避免員工因為職場環境造成的健康問題而離開職 場。 (三)保護員工免於因職場的健康危害因素而危及健 康。 (四)讓員工可以在適合他們生理及心理的環境下工 作。 職場健康管理計畫團除成員的角色與功能做進一步的說 明: (一)主管-高階管理主管(協理或副總) 職場健康管理計畫的擬定和執行需要高階主管的支持和 協調才能成功。 (二)執行-(部)經理: 負責擬定和執行職場健康管理計畫,並定期檢討評估和 修正計畫。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理計畫的主要人力和第 一線的執行者及管理者。參與職場健康管理計畫的擬定 及執行,並隨時依員工健康問題及需求提供修正意見。 (四)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因應職場人因性、心理 壓力等健康危害所致新興 職業疾病,及職業災害傷病後之復工等。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參與可以提供更周全的職場健 康管理計畫的執行。 (六)臨場服務醫師:臨場服務醫師提供職場健康管理 的專業建議,並協助配合駐場健康服務人員、勞工健康 服務相關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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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場健康管理計畫成功之因素 (一)雇主或高階主管發表正式的政策聲明,承諾對維 護員工健康及職場健康管 理計畫的支持。 (二)教育管理階層及員工有關環境、工作及生活方式 對其健康之影響, (三)依企業的規模及需求建立職場健康管理團隊,擬 訂及執行職場健康管理計 畫。 (四)訓練管理階層以管理生產流程同樣的品質要求, 執行職場健康管理計畫。 (五)保障員工能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職場健康管理計畫 的擬訂及活動內容。 (六)發展內部職場健康管理計畫評估)機制,包括職 場及工作環境安全,員工健康及經濟效益等層面。 (七)如有需要,引進外部評估系統進一步將職場健康 管理計畫制度化。 職場健康管理計畫相關法令 (1)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 資料保存。 ②協助雇主還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3)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4辦理米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之虞之勞工、與職 業能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5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 錄之保存。 (6勞工之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 措施之策劃。 (7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8)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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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 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 理下列事項: (1)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 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 (2)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3)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要之 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4)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 詢及建議。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1. (1)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 (2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非於雇主設施內或其可支配管 理處。 (1)工作環境危害性質。 (2)勞工作業型態及分布。 (3依評估結果探行之下列勞工健康服務措施:安排醫師 面談及健康指導。 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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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勞工健康檢查的十三個步驟 stepl:評估工作場所暴露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 step2:確認每一個危書物質對人體組織及器官可 能的健康危害。 step3:選擇適當的健康檢查項目來評估可能產生 的健康危害。 stepA:根讓不同的學露型態計劃各部門應接受的 健康檢查種類及項目。 stcps:標準化各個健康檢查步驟。 step6:健檢流程及場地安排,尤其是血壓、肺功 能及聽力檢查。 step7:健檢報告的發放及管理。当 全 Step8:異常結果的追蹤及管理~四級管理。 必 step9:配工及復工 step10:正式通告。 step11:異常結果評估及分析。 step12:根據異常結果做工作暴露評估。 step13: 電腦歸檔、管理及分析。 醫護人員臨場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二、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 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 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 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 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 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 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 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2. 氣喘誘發。 1.循環及神經調節系統危害:中者、熱衰竭、熱 痙攣。 1.皮膚出現熱紅疹。 3心血管疾病惡作、糖尿病、腎臟病惡化。 2. 眼睛角膜、晶體的灼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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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健康檢套項目(第一級管理 將味健康檢盡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新須目正 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爲無異 常者。 第二級管理 將珠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 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 關者。 第三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 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 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 專科醫師評估者。 第四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 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 關者。 健康檢查結果管理分級建議 1. 檢查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自覺症狀、理學檢查和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正 常者。 (2) 檢查結果部份項目輕度異常,經醫師認定 不需實 施健康追蹤檢查者。 (3) 異常結果實施追蹤檢查後恢復正常者。 三、管理分級建請 健康檢查結果管理分級: 第一级管理 第二段管理 (一)評估員工健康狀態是否可以勝任未來之工 作。 (二)建立員工健康狀態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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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長時間從事夜班工作 固定大夜班工作人員通常在休假時恢復白天的生活步 調,避免班別之間休息時間不足 ((四)、提供充足休息時間 班與班之間休息要超過10小時,大夜之後最少要休息 24-48小時。 夜班如果是重複性高的操作或需要高度注意力的工作, 應每小時休息10-15分鐘。 (五)、提供完整的週休二日休假 一個月至少要有1-2個完整週未休假以維持正常社交及家 庭生活。 (六)、避免連續工作時間過長 避免工作10-14天再休假3-4天的輪班方式,以減少重新 適應工作及生理時鐘的調整。 (七)、避免超時輪班 如果是 12 小時輪班制,每一輪最好不要超過3天。如果 包括12小時夜班,最好不要超過2天,而且輪完2天12小 時夜班,最好有2天休息時間。 (八)、依工作性質不同彈性安排輪班工時之時間 重勞力、重腦力或單調的工作應避免較長期的夜班。如 果可能負擔較重的工作應避免較長期的夜班,負擔較輕 的工作則允許較長的夜班。 (九)、定期檢視不同班別上下班時間 早班不宜過早,如果可能,對需要照顧小孩的員工應保 持適當的彈性上班時間。 (十)、盡量讓輪班方式規律並提早公布 輪班方式應保持一定規則,並盡量提前公布以讓員工可 以安排家庭及社會生活。 常駐海外台籍幹部的健康管理 助於改善對長期派駐海外幹部的健康管理: (一)、長期派駐海外職前訓練制度化 (二)、設置專責健康管理師 (三)、疫苗注射 B型及C型肝炎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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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謝症候群是以心血管主要危險因素如中央型肥胖(腰 圍過大)、血糖過高、血壓過高,高密度膽固存過低及 三酸甘油脂過高等心血管主要危險因素聚集為主要表 現。 代謝症候群患者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是一般人的二倍 以上。代謝症候群的定義如 1血糖≥100gm/dl。 2.三酸甘油脂≥150mg/al。 高密度膽固醇男性<40mg/dl,女性<50mg/al。 收縮壓≥130mmHg或舒張壓≥85 mmHg。 5.男性腹圍≥90公分,女性腹圍≥80公分。 以上五項條件中只要符合三項即可稱之為代謝症候群。 代謝症候群也是三高(高血壓、高血脂及糖尿病)的前 期變化,代謝症候群的治療以飲食、運動、控制體重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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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的定義一 國際上職業傷害的定義: 職業災害定義為於工作而產生或工作的過程中發生的事 件,此事件可以導致致死性職業傷害及非致死性職業傷 害 而職業傷害的定義意指因職業災害所造成的死亡、任何 個人的損傷或疾病。 通勤事故)指的是發生在直接往返工作地點及下述三種 地點時所發生的事故,三種地點包含(a)工作者之主要 及次要居住地,(b)工作者經常用餐之處, 者經常領取薪資之處, 若交通事故發生在工作者的工作時間及有報酬的工作時 間內亦可考慮爲職業災害。 我國職業傷病定義 職業傷病之認定,保險人應於審查程序中,就下列事項 判斷:一、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 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 關事項。二、職業病:罹患疾病前之職業危害暴露、罹 患疾病之證據、疾病與職業暴露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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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與疾病相關性的評估原則一、健康史與職業暴露史 的評估 暴露史的重要關鍵因素包含(1)量化暴露的劑量、時間 和頻率,(2)詳細的暴露途徑(吸入、皮膚、食入、黏 膜接觸), (3區分急性和慢性的暴露, (4)區分急性 和慢性的健康效應, (5)考量環境暴露史 二、關於國際勞工組織對於確認與認定職業病的一般準 則 一般認定職業病的考量原則包含相關性的強度、不同的 研究有類似的結果(一致性)、特殊暴露所引起之可清 楚定義之特殊疾病特徵(特異性)、暴露於發病之前且 具有生物機轉上合理的時間間隔(時序性)、生物性漸 增趨勢(暴露量與時間越高,疾病嚴重程度越高或發生 率越高)、生物學上的贊同性、現有可得的證據來綜合 判斷(判定需具因果關係且有其合理性)、介入性研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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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業災害衡量指標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 事業;或僱用勞 testimony) 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 檢查機構函知者,應按月依規定頓載職業災書內容及統 計, 失能傷害有四種類別,依據嚴重度分郡 網係, 遊 為死區、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 1. 死亡:指因職業災害致使勞工喪失生命而言,不 論罹災至死亡時間之長短。 2. 永久全失能:指除死亡外之任何是使罹災者造成 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下列各項之 一,或失去其機能者:(1)雙目(2)一隻眼睛 及一隻手,或于臂或腿或足(3)不同肢中之任何 下列兩種:手、臂、足或腿。 3. 永久部分失能:指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之任何是 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 者。4.暫時全失能: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 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 •現有的 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 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 。 輔助基準 1停.工於停止工作之暴露與休息後,下背痛與腰薦神經 根病變症狀通常會在3至6個月內明顯改善。 2. 同一工作環境的其他人員,也有慢性下背痛或腰椎椎 間盤病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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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慢性噪音性聽力損失 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基準 A.主要基準 需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有職業暴露史和合理的聽力損失發病之時序性。 (1)有職業性暴露史:暴露於平均音壓級大於93dB 之 噪音作業環境至少半年以上;平均音壓級超過93db者, 每3dB 所需最低暴露時間減半。若暴露於較低劑量的噪 音作業環境,如平均音壓級介於85-93dB之噪音作業環 境而懷疑有職業性聽力損失時,則其最低暴露時間必須 遠大於半年。 (2)聽力損失發生在暴露職業性噪音後。 2.聽力檢查結果符合下列三條件 (1)有顯著聽力損失:純音聽力檢查結果三分法 [(0.5K+1K+2K)1/3之平均聽力損 失大於40dB。 (2)聽力損失爲感覺神經性聽力損失:純音聽力檢查圖 出現4K或6K凹陷,在高音頻平均聽力[(3K+4K+ 6K)/3 之損失大於低音頻平均聽力[0.5K+IK+2K)/3] 損失10dB以上。 (3)聽力損失為兩耳對稱性,兩耳三分法平均聽力損失 相差 10dB 以內;但少數特定作業可以有兩耳不對稱的 聽力損失。 3.歷年聽力檢查結果符合下列條件 (1) 「職業性聽力損失」之認定:在一系列的純音聽力 檢查結果,其三分法聽力閱值經過年齡較正後,比個人 於職前的基線資料下降10dB 或以上者。 (2)歷年聽力變化符合職業性聽力損失的特性。 4. 必須合理排除非職業性噪音因素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感 覺性神經性聽力損失的常見原因。例如:年齡、藥物引 起的中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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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聽力檢查結果大致符合職業性聽力損失的特性: 1. 職業性聽力損失多發生在噪音暴露的最初5年,而 且可能在其後加重,因此於噪 音暴露的5-10年 內,若沒有聽力損失的發生,則最近發生的聽力 損失,應仔細排除非職業性之因素。 2. 在持續、穩定的噪音暴露環境下噪音引起的聽力 損失通常在10至15年後達到噪音引起的聽力損失 的極限。 3. 停止噪音暴露,噪音引起的聽力損失通常也會停 止而不再繼續進行;因此停止噪音暴露一年後, 若聽力持續惡化超過老年性聽力損失幅度,應排 除為職業性噪音所引起的。 4. 單純由噪音引起的聽力損失,低音頻 (250-2000Hz)的聽力損失通常在 40dB以下, 高音頻(3000-6000Hz)的聽力損失通常在70dB 以下。然而若持續暴露於噪音引/起的聽力損失, 通常與獎露噪音強度有關。在不同噪音強度下築 露十年 (二)聲創傷(噪音所造成的聽力損失。噪音的強度超 過140dB以上時,音壓所產生的能量能在 急性聲創傷(acousbic iraumna):是一種急速大能量 的 害而造成永久性的聽力損失,此種聽力損失常伴隨有耳 塞、耳痛及耳鳴,通常瞬間使耳蝸的高氏器官 與基底膜 庄生撕裂。聽力損失在聽力外傷剛發生的數日內聽力可 能有進步,聲創傷通常為永久性聽力損失。 聲創傷診斷基準: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有職業性嶼音作業環培之暴露史及合理的聽力損失發 病之時序性。 (1)暴露於爆炸性噪音的病史。 ②症状(耳鴨、頭痛、頭鈕、噁心。 2.聽力損失 3.「聽力損失」之認定為:在聽力外傷事故前後一系列 的純音聽力檢查結果,其聽閱比個人於事故前的資料下 降10dB或以上者。 4.必須合理排除其他可能引起聽覺神經性聽力損失或混 合性聽力損失的常見原因。 (二)職業性聽力損失 噪音暴露的最初5 年且可能在其後加重、停止噪音暴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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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職業疾病((一)熱壓力 (包含低溫壓力及高溫 壓力,低溫壓力會造成皮膚血管上的周圍血管收縮而導 致血管損傷、凍瘡(乾性壞疽 或濕性壞疽(而高溫壓力 會引起心血管壓力、心搏過速,也會有熱衰竭(。 (二)噪音: (三)振動:致白手指也會造成手部小骨和腕部骨頭的 疾病。 (四)不佳的照明環境工作之礦工會引起礦工眼球震顫 症(眼睛快速與不自主的運動) 。 (五)輻射:區分爲非游離輻射與游離輻射,而非游離 輻射中,若接觸紫外線會導致皮膚紅斑、灼傷和色素沉 著,暴露於眼睛會導致電弧眼、結膜 職業性癌症 職業性精神或心理疾病: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 (physical injury)之後所發生的精神症候群,如: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肆、職業健康服務的服務原則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初級健康照護者於職業健康的指 引中,針對「職業病興其工作者的健康 他工作相關疾病」 (一)了解工作和健康之間的關係。 (二)了解的人、環境和工作的互動關係。 (三)了解不同類型的職業可能潜在的各種壓力或危 害。 (四)了解職業性疾病和工作相關疾病的概念及工作會 加重或惡化疾病的概念。 (五)辨別工作者的一般健康問題及此健康問題是否與 他們的工作相關。 (六)檢視工作場所、辨別早期健康損害的症狀和徵 象,並進行簡單的檢查來支持 職業性疾病和工作相關疾病的診斷。 (七)提供關於已確認危害之控制和預防之意見給管理 部門。 (八提供關於暴露危書的性質、控制措施、個人衛生、 早期症狀和急救之意見給工作者,並給予工作者相關知 識之教育。 (九)轉介病患及受影響的工作者至相關職業健康機構 接受進一步的檢視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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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關於暴露危書的性質、控制措施、個人衛生、 早期症狀和急救之意見給工作者,並給予工作者相關知 識之教育。 (九)轉介病患及受影響的工作者至相關職業健康機構 接受進一步的檢視和治療。 (十)關於工作場所的環境監測和控制措施的實施和維 護(尤其是工程方面)需諮 詢有關機構。 (十一)了解職業安全及健康(包括在工作場所的危險 控制、建議的標準和閾限值)、就業前和定期的健康檢 查、職業病的種類表、職業病及災害保險和補償之相關 法律、法規和規章。 (十三)維護環境監測、安全的活動、工作場所的調在 及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趨勢報告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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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預防策略 職業健康服務的主要目標為「預防」 職業健康服務為一種階梯式的發展 爲四期,第一期為啓動期,第二期為基礎服務,第三期 為國際標準服務,第四期為廣泛性服務,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服務性質 基礎性服 國際標準性服務 啓動性質 務 1.基層健 1.職業健康安全基礎建設 2.(Occupational Health 康照護之 內 服 1.職業健 康之建議 基礎建設 務 2.基礎性 2.事故與服務內容 職業病 3.工具指 3.急性疾 引 病 容4.基層 Services Conventi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 3.跨領域範疇 4.預防及治療服務 健康照護 職業傷病的預防原則 為三個積極性千預或介入的層次,分別爲初段預防、次 段預防及三段(或未段)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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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傷病的次段預防 在疾病或病情的發展過程中或已存在一種疾病但工作者 還未有症狀或未有明顯症狀時,就能早期發現,且讓積 極的介入措施能防止、延緩或減輕臨床病情的狀態。換 言之,次段預防主要是針對工作者之健康問題演變成臨 床上明顯的疾病之前 生物監測與臨床前期的醫療檢查 是屬於次段預防的範ㄨㄟ 篩檢(screening)亦是一種次段預防,是對於暴露於風 險的工作者在還末有症狀或未有明顯症狀時就能透過預 防措施來之監偵與發現。 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 康管理",第一級管理的意義爲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 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 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第一級管理的意義為特殊健康檢 查或健康追蹤 1 第三級管理的意義爲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 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爲異常,而 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第四級管理的意義爲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 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 與工作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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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傷病的三段(或末段)預防 早期偵測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職業傷病的健康監控(與篩檢原則 一、健康監控 健康監控是一種次段預防,且常常是職業健康計畫中的 重要一部分,可以區分為工作環境的監控)與工作者的 健康監 控,兩者於完整的職業健康計畫中是不可缺少的。 二、篩檢的一般性原則: 一)毒性物買於生物檢體中存在的證據,可以當作暴 露於可能已經被環境監照的物買之一種指標,如監測血 液中的鉛。 《二)毒性物買的代謝產物於生物檢體中存在的證據, 如尿中的酚可以監測苯的暴( 三)當毒性物質有特殊的目標器官時,檢查器官功能的 變化可以推估暴路的程 度 (四)血液中成分的形態變化可以表示毒性物質對於道 血系統的毒性作用。 (五)不可逆的組織變化,如接觸到的紅外線或游離輻 射引起之白內障、以胸部X光來檢查矽肺病和石綿沉著症 ( (六)精神運動功能:中樞神經系統功能 三、篩檢工具的選擇原則 (一)篩檢工具盡量不要篩檢出較多的假性疾病 (pseudodisease),雖然被篩檢工具檢查出異常,然 而這些異常並不會需要我們擔心(二)篩檢工具對於可 偵測臨床前期有較高的偵測医談出差與時間間稱(三) 篩檢工具於臨界點前就能夠偵測出疾病,而所謂的臨界 點指的是當超過此時間時,治療或預防方法已不再有 效,或是較無效。 (四篩檢工具不要導致較多的副作用 (五)篩檢工具為負擔得起,且是可以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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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危書的方法一般是透過工作現場調查 (,完整的工 作現暢的調查需從工作或工作過期一開始至工作結束, 才可以發覺所有潜在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的危書,且通常 會使用檢查表格或檢核表(來執行工作現場調查,如此 較不會漏掉重要的事項,而此種表格建議是採用具特異 性或主題性的檢核表 職場健康與安全相關記錄的回顧與審視 預防分威三個階段 (一)初段預防:用各種方式減少員工暴露之可能。 (二)次段預防:疑似暴露,或無法避免暴露,要減少 員工變成疾病之機會。 (三)三段預防:已經有症狀之員工,不論是否因職業 引起,應盡可能減少員工因職業產生健康影響,並盡可 能治療其固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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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選工、配工及復工 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 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時, 除予以醫療外,並應變更其工作場所,更換其工作,縮 短其工作時間,及爲其他適當措施。 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九條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復工相關規定: (一)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 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臟能復健專業 機構提出申請,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二)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 健服務事項, (三)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 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 作者,經雙方協議,安置適當之工作。 (四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 等。(以上第67條) (五)被保險人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規請徵械能後健津貼 合計最長發給一百八十日。(第68條) (大)僱用職棄災害勞工之事業,於符合規定者,得向 直轄市、驟(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69條) 四、為保障遭遇職業炎書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 業災書預防與職業災書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勞工 職業災書保險及保護法」‘保險給付外,特別強調職業災 書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於勞工復工前之職能強化 與職能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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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62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 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 (二)第64條規範,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並 得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相關資料,依職業災害勞工 之需求,提供下列適切之重建服務事 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 所提供之 診治及療養,回復正常生活。 二、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 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及保障。三、職能復健 康與安全 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 勞工提升 四、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 穩程、臨床經驗 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 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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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報及轉介機制,以掌握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資 訊,並應置專業服務人員,依職業災害勞 工之需求,適時提供下列服務:一、職業災害勞工個案 管理服務。二、職業災書勞工家庭支持。三、勞動權益 維護。四、復工協助。五、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 量等職業重建資源。六、連結相關社福資源。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庭之協助。 ( 選配工的理論與實務 一、由於每一位員工的身量(指人因工學上每個人的身 高、腿長、肘長等,也就是所謂、體能、疾病、與健康 情形各不相同,工作對於身心能力的需求也有差異,因 此衍生員工與工作之間的適應問題,這就是還配工的目 的所在 二、職前體格檢查 三·關於體格檢查後對於員工配工的建議 (一)無法從事某項工作(二)工作限制(就面向·如果 需要進 (三)進行工作調整 (四)無法排除的工作困難準 第二類稱為建議性醫學標準 工作,在評估報告中也應詳細說明。在職員工選配工評 估後可能的結果如下: (一)能夠繼續從事工作,沒有任何不良影響。 (二)能夠繼續從事工作,但是效率和效能可能降低。 (三)能夠繼續從事工作,但可能影響員工自身的健康 狀況。 (四)能夠繼續工作,但可能對自身或他人產生無法接 受的危害。 (五無法繼續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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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估工作能力的七個步驟(一)患者所從事的是什 麽樣的工作? (二)患者得到的是什麼樣的傷病?目前鹽床上的問題 在哪裡? (三)患者是否符合失能標準?如果沒有,考慮 (四) 。 (四)考慮思者復工的危險性,是否存在任何工作禁止 的必要者能夠從事的工作任務,這是指評估患者的實際 工作能力,是否存在任何工作上的限制,而非考量臨床 上的症狀。 (大)開立可以復工的診斷書。和必 (七)雖然仍存在臨床症狀,但患者願意恢復工作,而 且沒有危險性與工作能力的問題,則予以開立復工診斷 書。或者患者持續抱怨無法恢復工作,但是缺乏醫學上 客觀的證據,這時便屬於無解的耐受性問題,復工與否 便由病人自己作最後的決定。 五、復工的決策過程涉及到許多人,包括患者本身、家 人、雇主、主治醫師、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行政人員、律師、保險局人員、個案管理師、顧 問、保險公司、法院、保險局審查醫師、復健師、工 會、勞工職業傷病保險局等。 六、復工評估應當正向強調患者還有的工作能力,而非 失去的能力。雇主應當儘可能調整工作,讓復工的員工 先從事較輕的工作,再逐步恢復原職位, 七、進行復工評估有若干參考性的指引,MDA);以及 臨床功能小測試。 八、正式的工作能力評估往往由復健中心團隊來執行, 內容包括耐力測試、力量測試、提舉重物、抓握力量、 協調性與平衡、疼痛反應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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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作業 低溫作業 高音作業 振動作業 精密作業 游離輻射作業 高血壓、心臟病、呼吸 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 疾病、無汗症,腎臟疾 病、廣泛性皮膚疾病。 高血壓、風濕症、支氣 管炎、腎臟疾病、心臟 病、周邊循環系統疾 病、寒冷性尋麻疹、寒 冷血色素尿症、內分泌 系統疾病、神經肌肉系 統疾病、膠原性疾病。 心血管疾病、聽力異 常。 周邊神經系統疾病、周 邊循環系統疾病、骨骼 肌肉系統疾病。 矯正後視力零點八以下 或其他嚴重之眼睛疾 病。 腫瘤。 血液疾病、內分泌疾 病、精神與神經異常、 眼睛疾病、惡性 非游離輻射作業 眼睛疾病、內分泌系統 疾病。 異常氣壓作業 呼吸系統疾病、高血 壓、心血管疾病、精神 或神經系統疾病耳鼻科 疾病、過敏性疾病、內 分泌系統疾病、肥胖 症、疝氣、骨骼肌肉系 統疾病、貧血、眼睛疾 病、消化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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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作業 鉛作業 四烷基鉛作業 癲癇、精神或神經系統 疾病、高血壓、心血管 疾病、貧血、平衡機能 失常、呼吸系統疾病、 色盲、視力不良、聽力 障礙、肢體殘障。 神經系統疾病、貧血等 血液疾病、腎臟疾病、 消化系統疾病、肝病、 內分泌系統疾病、視網 膜病變、酒精中毒、高 血壓。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 酒精中毒、腎臟疾病、 肝病、內分泌系統疾 病、心臟疾病、貧血等 血液疾病、接觸性皮膚 疾病。 粉塵作業 心血管疾病、慢性肺阻 塞性疾病、慢性氣管 炎、氣喘等。 四氯乙烷作業 神經系統疾病、肝臟疾 病等。 三氣乙烯、四氣乙 慢性肝炎患者、酒精性 烯 肝炎、腎臟疾病、心血 管疾病、神經系統疾 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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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達到健康促進的 1. 生理健康: 2. 心理健康: 3. 社會健康: 4. 精神健康:』 健康促進的定義,健康應包含四個領域 i生理健康:沒有疾病和殘障,身體和生理的能力有充足 的機能。 2心理健康:包括情緒的健康,主觀的感覺健康。 3社會健康:與其他人、社會及環境的互能力,人際關 係,角色義務的履行。 精神健康:即自我實現,反應一個人的價值系統,或是 超越信仰的力量。 劃制定勞工健康服務管理計畫 1政策 應依據事業單位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 見,訂定書面的職業健康服務政策, 2、目標依據健康服務政策及利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 符合相關健康服務法令規章,著重持續改善員工的職業 健康服務保護措施, 3、計畫項目 政策與計畫目標確定後,就需擬定計畫項目,內容應包 括:事業單位內各部門與惜層爲達成之權責分工、達成 目標之方法與時程,並定期階段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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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服務辦 理 (1)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 理及資料保存。 ②解助霍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3)辦理未滿十八勞工、有母性健康危杏之虞之勞工、職 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 4)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5)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6)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 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7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 錄之保存。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 急處置。 (8)定期向雇主報告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 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 下列事項 (1)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 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2)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3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要之預 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4)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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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施細目 5、計畫時程 6•寶施方法 每一個計畫項目要訂定實施方法,按照實施方法來完成 該項工作,包括實施程序或實施的週期等。例如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之健康檢查,應該是每年檢查一次,於有效 期限屆滿前向認可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申請 檢查。 7.完成期限 假受核勞保局申請於十二月屆滿,則可計畫健檢項目 完成期限為一月或一月完成。噪音作業人員訓練,因需 配合事業單位教育訓練排程或訓練機構開班時間參加, 則可不規定其完成月份,而環竟噪音監測應排於健康檢 查排程前一個月完成。 g, 需用經費 10、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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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健康服務管理計畫實作範例: (一)勞工健康管 理計畫 計畫項目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 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 及健康 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 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及工作環境之改 善 七.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實施細目 實施方法 承辦單位及人員 實施期限 需用經費(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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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輪廓提供詳細的勞動人力、地理特性、組織狀況、 作業過程及存在的資源。 公司的統計數據:員工的人數、年齡、性別比例、職務 和教育背景等。 工作場所和工作站的設計、工作環境狀況、潜在健康風 險暴露等。可以準備有個檢查表格會使資料較為完整。 管理風格、公司願景、溝通管道、工作者士氣和工作凝 聚力等描述。 醫院、診所和服務可用性、安全與衛生政策、健康相關 設備,例如健身房、運動場地…等。 作業環境監測資料 2.製程資料 3.健檢資料分析 4.員工健康問卷及需求問卷 5.體適能檢測資料 訂定健康促進續效指標,含過程及結果導向指標 評估各項績效指標之達成率 建立管道及方法持續收集各項指標, 定期評估續效指標 修正 改變行為有多項優點,第1:行為的改變可以改善健康狀 況,減少醫藥支出,第2:執行健康行動可以讓人外型改 善,使員工更有自信:第3 改變行為可以加強員工的體力,增進單位產量;第4:藉 由舉辦各項活動,可以讓不同部門員工彼此更接近,創 造融洽的工作氣氛,增進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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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 事勞工健康服務考,雇主應依其規模、勞工作業環境特 性、工作形態等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證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 或文件代替。相開執行記錄留存三年。以下相關疾病預 防措施,事業單位可依肉部組織、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 相關資源等參考運用並制訂作業標準化流程。 1、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針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高生(心)理負荷 工作及處於特殊工作環境者評估。可透過個人風險因子 (以個人問卷調查或疾病史、健康檢查結果,如高血 壓、糖尿病、高血脂症、肥胖、腰圍等(及工作型態與 作業環境風險因子評估高風險群(可參閱職安署訂定之 作業具過負荷危害健康服務工作指引之參、過負荷作業 風險評估事項)。 2、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面談及指導的目的,在於防止高危險群或是有危險性的 勞工,因過度操勞而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以及防止心理 健康失調,並期望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目的。 使醫師可以確實評估及對勞工提出建議,事業單位應先 準備勞工之工作時間、輪班情形、工作性質、健康檢查 結果及作業環境等資訊予醫師參考。從事面談指導之相 關業務人員,須事先向勞工說明,因實施業務得知之勞 工健康或隱私等相關事宜,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不會洩漏個人之相關資料,使勞工可以放心地 接受面談指導。可依風險評估之程度安排面談指導之時 A LA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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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0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 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 檢查。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 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第21 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 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 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 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探醫師之建 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探 取健康管理措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 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 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2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 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 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 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 性質分階段公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 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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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 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砷、黃磷、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 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 油、檢查、修理或上 卸皮帶、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 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未滿士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 應參探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 工作時間,並探取健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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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 有書性工作: 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 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氣乙烷、丙 烯醯胺、次乙亞降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 經中英至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二、動力搭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 死之微生物感染風 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 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 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 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 工作,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探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 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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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 危害之虞之工作,探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 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 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 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 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 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 危害評估程序與招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 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告之交件格式、紀錄 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 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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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7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指於僱用 勞工時,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 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 下; 一、一般健康檢查: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爲發現健康有 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 施,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二、特殊健康檢查: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 工,爲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 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作業危害 性,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三,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指對可能爲罹患 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 病學調查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要求其雇 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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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詳見附 表二) 第2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所稱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 務,指勞工應依雇主安排 於符合本法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 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項 目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視為已接受本 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檢查。 第30條 事業單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 員者,雇主應使其保 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健康管理措 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雇主、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 應遵守本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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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 1.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辦理下列勞工 健康服務事項:(第9條) (1)勞工體格(健康)檢查 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2)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3)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 導。 (4)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 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 個案管理。 (5)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 紀錄之保存。 (6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 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⑦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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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期向羅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事業單位對其他署工作揚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 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 健護服務事項。 前項從事勞工之人員不提供個人健康資料及書面同意 者,事業單位仍應辦理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教規定之事 項。第10條) 3.為辦理1:2所定第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 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第11條)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 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1)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 工身心健康之危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1.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2. )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 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3. 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 諮詢及建議。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5. 為辦理1~3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 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 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 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 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定以特約勞工健 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負辦理 者,其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 代替。(第12條) 6. 屬第二類事業或第三類事業之雇主,使其勞工提 供勞務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訂定勞工健 康管理方案,據以辦理,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有 關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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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格檢查(第14條)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7條,體格檢查,指於僱 用勞工時,爲識別勞 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 身體檢查。 擦此,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 時,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 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 體格檢查。」。 1.目的: (1)正確的分配工作。 (2)保護勞工本人健康。 (3)建立勞工基本健康資料。 2.種類:分為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1)一般體 格檢查 ①對象:一般作業勞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均 需實施。但距前次檢查未超過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 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又 非繼續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b.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c.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一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1. 項目:依附表9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2. 記錄及保存年限 體格檢查錄,並至少保存七年。 (2)特體格檢查: 1. 對象: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應於其受僱 或變更作業時,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 查。 2. 項目:因各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可能危害勞工之 器官不同,因此不同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所需 實施之特殊體格檢查項目亦不盡相同。其檢查項 目規定於規則附表10。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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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每位勞工究應實施何種特殊體格檢查,係以將作業 勞工可能暴露之物理性、化學性因子決定之。例如:勞 工將從事苯作業,且其作業場所噪音暴露工作日時量平 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時,則必需實施苯作業及噪音作 業勞工特殊體格檢查。 ③記錄及保存年限(第19、20條)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紀錄表格式請依勞動部107年10 月9日公告,並至少保存十年。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 乙烯及四氯乙烯、聯苯胺與其鹽類、 4-胺基聯苯與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B-萘胺及 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a-萘胺及其鹽類、鈹及 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 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1.3-丁二烯、甲 醛、銦及其化合物、石綿、鎘及其化合物,其紀錄應保 存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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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類: 一般健康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 (1)一般健康檢查 1. 對象:一般作業勞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 工均需實施。 2. 項目:依附奏,之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 目。但經檢查爲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 施辨色力檢查。 3. 定期檢查期限: 4. 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5. 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一次。 6.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一次。 但距上次健康檢查未逾前述期限者,經勞工提出證明 者,得免實施。 ④記錄及保存年限 健康檢查應依規則附表11記錄,並至少保存七年。 ②)特殊健康檢查 1. 對象: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 2. 項目:依規則附表九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檢 查。 3. 定期檢查期限:不分年齡、性別均爲每年一次。 但距上次同項目檢查未逾1年者,經勞工提出證明 者,得免實施。 4.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 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 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 輻射作業者,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⑤記錄及保存年限(第19、20條)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紀錄表格式請依勞動部107年10 月9日公告,並至少保存十年。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 乙烯及四氯乙烯、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 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B-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 胺及其鹽類、a-茶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 烯、苯、 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 基化合物、1.3、丁三烯、甲醛、銦及其化合物、石綿、 鍋及其化合物,其紀錄應保存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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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救人員及急救藥品、器材之設置 為了配合工作現場發生意外事故之急救處理,使勞工在 送達醫院或醫護人員到來前能先適當之處理,避免不必 要的傷亡,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 狀況與勞工入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合格 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該項急救功能之醫療 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第15條) (一)台格急救人 員之資格及其設置標準: 1.会救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有失聰、兩眼裸 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雾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 足以妨礙急救情形: (1)醫護人員。 (2)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急救人員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合格。 (3)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 2.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其每一輪班次 勞工總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 人。但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已建置緊急連線、 通報或監視裝置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1)第一類事業,每一輪班次僅一人作業。 (2)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未達五 人。 3.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具第二 項資格之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急救藥品及器材 備置之急救藥品與器材,應置於適當固定處所及保持清 潔,至少每六個月定期 檢查。對於被污染或失效之物品,應隨時予以更換及補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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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康管理及應採措施(一)健康管理 廣義的健康管理包含對一般工作勞工,依其身心狀況, 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分配工作。在法令上爲期對從事特 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加強保護,並藉以評估作業場所之 危害性,以早期改善作業環境,避免同一工作場所之其 他勞工繼續得病,雇主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第21 條) 僱用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 及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 1.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 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 綜合判定爲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 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 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 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 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 步請職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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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 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 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辦法第8條) 三,性保護之分級與管理 (一)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 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區分 風險等級:(辦法第9條)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 (1)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 。 (2)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 評估無書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 13-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 (1)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2)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三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 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 (1)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 以上。 (2)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三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 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脂兒或嬰兒健康。 前項規定對於有書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游離輻射 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二)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 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鍋濃 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聲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 在此限:(辦法第10條) 1. 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wg/dl者。 2. 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Hg/dl以上未達十 Jg/dl。 3. 第三級管理:而中鉛濃度在干Wg/dl 以上煮。 (三)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 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 預防措施;屬第三級管理者,應即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及 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醫師註明其 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辦法第 11條) =1+/3✰✰ + AA ±klikh±kk — like—AK likt kk —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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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 作,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圖第一級或第二級 管理者,應經醫師評估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向當事人 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風險 等級圖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探取變 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四)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爲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 六、第七條之評估結果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 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康服 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依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 建議。(辦法第12條)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建議,探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 護,對其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 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 鏊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五)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 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辦 法第13條)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會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 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 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 (六)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 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 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辦法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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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補償 1生育、傷病、醫療、失能、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上 述給付有關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部分屬一般事 故,部分屬職業災害事故,後者因屬職業原因(職業傷 害), 2職災保險費全額由雇主負擔(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 工則由其自付60%,政府補助40%) 。 依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通常稱工傷,其認定依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4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 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 作,而罹患勞工保險條例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5其他尚有一些視爲職業傷害如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上、 下班交通事故,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 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 害);亦即,職業災害之認定,須有「職務執行性」與 「職務起因性」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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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之認知 故依據此項定義,職業災害案件的成立,首先必須確認 工作者之身分,其次必須確認災害的發生必須因「勞動 場所中設備缺失或其他措施具有危害」或「作業活動」 及「其他職業上的原因」。 勞動場所包括: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2.自勞作業者實際從 事勞動之場所;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 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 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職業災害係以勞動場所發生之事故為判斷依據,於是業 務員與客戶在咖啡廳中談生意發生災害,咖啡廳為其受 雇主指派執行業務之場所,工作內容亦為其與雇主勞動 契約中所約定之項目,故若因職業上原 判斷。因發生意外事故,當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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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之補償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 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 主得予以抵充之: 1.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 醫療費用。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 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 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爲喪失原有工作能 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 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 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 身體遺存失能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 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 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的補償項目包括:傷病必需之 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時工資的補償、依失能程度給予失 能補償、如發生死亡時除給與遭屬寶葬費及四十個月平 均工資之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命規定,已由 履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勞工保險包括 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書保險二類,職業災書保險由雇 主完全負擔保費,故可予以抵充)。 失能程度的認定係依勞工保險失能等級的認定。 除了第59條外其他補充規定包括: 1.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 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2. 第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 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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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 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體系及合攪部分所使用之勞 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勞基法所定雇主應負職 業災政府歷系資、專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 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工保護三讀通得向最後承攬人 求償。 4.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 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一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重點(一)保障遭受職業災害勞 工之生活:包括提供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 及死亡時之家屬補助 涵蓋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受害勞工如未參加勞保, 且雇主又未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申請職業 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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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補助: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二)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器具補助(五)看護補 助(六)家屬補助 (七)失能或死亡補助(限未參加勞保之職業災害勞 工) 以上(一)(二)僅得擇一請領,其與(五)之補助請 領期限:加保勞工最長合計發給5年、未加保勞工最長合 計發給3年。(三)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年內最長合 計發給2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重點一、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保護法( -)整合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職災給付 與補助規定,除提高保險給付水準外,另提供職災勞工 更完整之補充保障:包括住院照護補助、失能照護補 助、器具補助。 (二)未參加災保法之自營作業勞工及受僱於自然人雇 主之勞工,亦給予適當之保 障: (三)災保法施行前,已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不論有 無參加勞工保險,仍有適用職保法補助之規定。 (四)災保法施行前,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因 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雇主又未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 補償時,得依職保法申請失能或死亡補助。 二、經費來源:上述職災勞工各項補助之經費,皆由災 保法第59條支應。 四、災保法之照護補助及未加保之補助條件、基準、申 請程序與核發辦法,請參考職災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 及死亡補助辦法,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bli.gov.tw) (1)配偶離婚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請領條 件。 (2) 干女不符合前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伴。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 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 或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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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 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4.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 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 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 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失能一次金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 級之給付基準。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 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 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 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原已局 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 失能程度,依第43條規定發給失能給付。但失能一次 金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基準。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或再遭遇職 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 者,保險人應按其評估後之失能程度,依第43 條第二項 規定發給失能年金。但失能程度仍符合原領年金給付條 件者,應 不繼續發給原領年金給付。 前四項給付發給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1.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 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2.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 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三)死亡給付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 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 扶養之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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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災保法之保險給付: (一)傷病給付 被保驗人遭週曬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 資,正在治療中者,自矛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 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 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二)失能給付 1.被保臉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 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 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 失能一次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1)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2)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3)部分失能:按本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 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 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 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請領部分失能年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同一傷 病之傷病給付。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 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失能程度之 評估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2.請領失能年金者,同時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所定 眷屬,每一人加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 十之屬補助,最多加發百分之二十: (1)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無謀生能力。 2. 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2)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其為養子女者,並須有 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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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領失能年金者,同時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所定 眷屬,每一人加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 十之屬補助,最多加發百分之二十: (1)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無謀生能力。 2. 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2)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其為養子女者,並須有 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 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前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加發眷屬補助應停 止發給: (1)配(2)子(3)入 (4)失 前項之宣保外; (1)配偶離婚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請領條 件。 (2) 干女不符合前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伴。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 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 或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3.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 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者,認為其失能程 度減輕,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改按減輕後之 失能程度發給失能年金;其失能程度減輕至不符合失能 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失能年金,另發給失能一 次金。 第一項之審核。保險人應結合職能復健措施辦理。 4.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 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 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險 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失能一次金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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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 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 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險 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失能一次金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 級之給付基準。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 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 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 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原已局 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 失能程度,依第43條規定發給失能給付。但 管 失能一次金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基準。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或再遭遇職 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 者,保險人應按其評估後之失能程度,依第43 條第二項 規定發給失能年金。但失能程度仍符合原領年金給付條 件者,應 不繼續發給原領年金給付。前四項給付發給之方法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 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第47條) 2.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 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三)死亡給付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 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 扶養之孫子女 第五十二條所定順序,請領遭屬年金,其條件如下; (1)配偶符合第44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2) 子女符合第44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3)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投保薪資分級(4)孫子女符合第44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5)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有第44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22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授保薪資分 級,級。 前項當序週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遭屬年金 給付收件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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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亡給付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 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 扶養之孫子女 第五十二條所定順序,請領遭屬年金,其條件如下; (1)配偶符合第44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2) 子女符合第44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3)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投保薪資分級(4)孫子女符合第44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5)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有第44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22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授保薪資分 級,級。 前項當序週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遭屬年金 給付條件者,得請會過屬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 得再講領遭屬年金之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核付遺屬一次金後,尚有末具名之其 他當序遺屬時,不得兩請領遺屬年金,應由具領之遺屬 負責分與之。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 度實施前有保險年育者,其遺屬除得依第二項規定請領 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請領遺屬津貼,不多第二項各款 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2.依第43 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 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 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 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 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 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 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第52條及第53條 規定。 3.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 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 (1)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 個月。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 發給十個月。 (2)遺屬年金: 1 博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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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 停止發給: (1)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 件。 (2) 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 合第49條第二項第二款至 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3) 有第44 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 形。(以上第54條) (四)失蹤給付 1.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 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 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 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 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 時,其遺屬得依第49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以上第 55條) (五)其他相關補償給付相關法規(節錄如次),有關 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文 程序,及核發之相關規定,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災害 保險及保護查(六)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1)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 (2)數合醫療機構內資源,跨專科、部門通報職業傷 病,提供診斷、治療、密療復健、職能復健等整合性服 務。 (3)建立區域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網絡,適時 轉介。 (4)提供個案管理服務,進行必要之追蹤及轉介。 (5)區域服務網絡之職業傷病通報。 (6)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 (7)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之醫療保健相關事項。 1. 前項認可之醫療機構得整合第66條之職能復健專 業機構,辦理整合性服務指施。 2. 勞工疑有職業病就診,醫師對職業病因果關係診 斷有困難時,得轉介勞工至第一項經認可之醫療 機構。 3. 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 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 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65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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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關補償給付相關法規(節錄如次),有關 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文 程序,及核發之相關規定,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災害 保險及保護查(六)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1)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 (2)數合醫療機構內資源,跨專科、部門通報職業傷 病,提供診斷、治療、密療復健、職能復健等整合性服 務。 (3)建立區域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網絡,適時 轉介。 (4)提供個案管理服務,進行必要之追蹤及轉介。 (5)區域服務網絡之職業傷病通報。 (6)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 (7)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之醫療保健相關事項。 1. 前項認可之醫療機構得整合第66條之職能復健專 業機構,辦理整合性服務指施。 2. 勞工疑有職業病就診,醫師對職業病因果關係診 斷有困難時,得轉介勞工至第一項經認可之醫療 機構。 3. 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 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 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65條規 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提供該勞工 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 4. 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5. 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會經第73 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 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 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6. 爲辦理前二項職業病鑑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 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 依疾病類型由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 定會。 7.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8.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 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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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 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 與。(以上第7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 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 (1)職業災害預防。 (2)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3)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 (4)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 (5)捐(補)助依第七十條規定成立之財團法人。 (6)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病防治、職業災害勞 工重建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相關事項。 健康檢查 (1)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 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2)勞工會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 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1)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 所提供之診治及療養,回復正常生活。 (2)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 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及保障。 3)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 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 (4)職業重建: 職業勞工個案服 。 中央主管機關規劃、整合及建立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 服務機制、通報資訊及資料庫。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通報及轉 介機制,掌握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資訊,並應置專業服務 人員,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適時提供服務。 復工計畫 KKKK BONT BRAKE 17 KKKTAIL 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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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中明定:(獨立侵權行爲之責 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書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 亦同。民法第184條第二項亦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 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 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亦有此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 所致之損害,雇主應 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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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定義 職業衛生主要目的是預防作業勞工於職場受到前半健康 危害因子(如: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生物性危害 及人因工程危害等)暴露以致產生身體傷害。 職場職業安全危書因子預防控制 一、感電危害及預防 (一)感電危害 。當人體受大量電流產生熱,使組織、器官、神經及肌 肉出血會壞死,由於肌肉壞死釋放肌蛋白,引起腎小管 阻塞致腎衰竭。 另電流經過心臟,引起心肌局部顫動,妨礙正常心跳, 即心臟肌肉不同時收縮而各自收縮,且不能自然地復 原,致血液循環停止而死亡。 (二)感電預防 1. 避免手部潮濕使用電氣 2. 電絕緣良好 3. 電氣設備設置接地措施(設施規則第243條) 4. 設置漏電斷路器 5. 交流電焊機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二、墜落、滾落危害與預防 (一)墜落、滾落危害 (二)壁落、滾落預防 1.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 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2.對於在高度二公尺工架或其他方法設冒 三、被夾/被捲危害與預防 四、物體飛落危書) (一)物體飛落介 (二)物體飛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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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夾/被捲危害與預防(一)被夾/被捲危害 (二)被夾/被捲預防 1.對於具有捲入點 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2.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 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 系統連動, 3.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 工之虞者,應停止該機械運轉。 四、物體飛落危害及預防 (一)物體飛落危害 (二)物體飛落預防 1.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 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1. 對於起重機具使用之吊耳,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 重量,使其不致脫落;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 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不得使 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作爲起 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 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 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2. 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設施規則第 2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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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體倒塌/崩塌危害及預防 -43- (一)物體倒塌危害 (二)物體倒塌/崩場預防 1. 堆證物料,應採取繩素捆綁、護網、擋樁、限制 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零設施。 2. 從事拆時,應確認無倒塌/崩塌之危險。 六、火災/爆炸危害及預防( 一)火災/爆炸危害 (二)火災/爆炸預防 1.易燃物處置作業管制應採措施:(1)應通風換氣 (2)應裝設可燃性氣體偵測器確認無可燃性氣體滯留 (3設置正確之防爆電氣設備(4)標示「嚴禁煙火」。 2.動火作業管制應採措施: (1)鄰近不可放置易燃物 ②)作業前應先清除可燃性蒸氣 (3)管線應隔離盲封(4設置動火監督人員 (5實施動火申請許可制度。 3.化學品儲放溫度應適當外,應禁止氧化物質與還原物 質,或是同質性不相容物誤混合。 七、物體爆裂危害及預防 (一)物體爆裂危害 對於職場設置具有壓力(指表壓力>0)之設備或容器, 若操作壓力超過設計值且其安全裝置(安全閥或破裂 盤)同時失效,即發生設備容器爆裂, (二)物體爆裂 預防 1.制訂作業標準程序供勞工遵循。 爲預防具有大於大氣壓之設備或容器發生爆裂事件,預 防措施 1. 確保設置之 2. 落實自動檢 八,溺水危害及預防 對於之污水處理池、潔水池、電鍍槽及發酵槽等皆會發 生勞工作業不慎落水溺斃之事件,其主要預防措施爲設 置安全護欄及護蓋。 九、跌倒危害及預防 對於勞工易於職場發生跌倒主要原因為照明不足、走道 亂堆放物品、地板潮濕或不平及高差1.5公尺未設安全上 下設備(通道及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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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職業衛生危害因子預防控制 一,物理性危害及預防 對於作業場所物理性危害主要有溫濕環境危害、噪音作 業危書、振動危害、輻射危害、探光照明及異常氣壓等 危害,其控制措施說明如下: (一)高氣溫環境及低溫環境作業危害及控制 1.熱疾病 當人體從事耗體力工作時,新陳代謝速率會加速(屬放 熱反應),以致產生大量之代謝熱造成人體溫度上升, 或是身體暴露高溫、高濕環境條件下造成人體熱蓄積現 象時,人體爲維持恆溫需要,將會以排汗(每公克出汗 之蒸發熱相當熱量0.6Kcal)及加快心跳速率並使皮膚微 血管擴張以加速血液流動散熱等方式促使人體蓄積熱量 排出。但當熱蓄積超過人體所能負荷之程度時,亦就是 無法藉由流汗或血管流動散熱時,則可能引起下列之熱 疾病: 。 (2)熱衰竭 其症状包括極度疲倦、暈眩、肌肉無力、臉色蒼白、 頭痛且皮膚冷而濕,但體內溫度則稍微升高。其正確治 療方法為將患者抬至陰涼通風處所休息,使其頭部略比 腳低就可以讓血液回流至頭部,並給予充足清涼水分或 其他飲品。 ② 熱痙攣 當排汗過多時,導致血液內氯化鈉濃度不足,其症狀發 生隨意肌痙攣現象。故其正確治療方法爲給予患者適量 的食鹽水或運動飲料以補充體內之電解質。 (3)熱中暑 係指高溫濕環境下,人體溫度調節功能失效,致使排汗 散熱以維持體溫,造成身體大量熱蓄積致體溫迅速上升 (超過41°C),而一旦溫超海攝氏42°C以上,則體內新 陳代謝的鮮素系統都會癱瘓,此時發紅、有雜色斑點或 呈現淺藍色,且具有賴神錯亂、膽安、神志喪失、驚厥 和昏迷等症候。 其治療方法爲儘快有降低體溫,至陰涼通風處裹以濕床 單內並吹以凉風,務必使其肛溫能降至攝氏 39C以下為 原則·待病人清醒,可給子鹽水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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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熱疾病控制 「(1L) 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2)提供陰涼之休息場 所,(3)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4)調整作業時 間:(3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6)實施健康管理及 適當安排工作,7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⑧留 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實施勞工熱疾 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10)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 變處理機制 (1)環境管理 2)作業、行政及健康管理 1. 具有高血壓、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内分泌系 統疾病、無汗症、腎臟疾病、廣泛性皮膚疾病者 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2. 新僱勞工應至少有一週以上之熱適應,即第一日 高溫環境工作量佔全部工作之時間之20%,依次 每日增加20%。 -4. 3. 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4. 對於炎熱夏天為預防從事營造業等戶外作業勞工 發生熱危害,可調整 早晨、傍晚或夜間等為作業時段。 1. 日程論高溫作樂勞工作感時間標準第2條規定之作 業,應依該標準第5條規定,調配每小時內芝作感 比例:另對於降低休息區之溫度雕可產到降低綜 合溫度熱指數)前增加工作時間•但休息區溫度最 好不要低於24℃。 2. 當高溫作業場所之黑球溫度高於50℃時,需供應 勞工身體熱防護設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3. 對於高溫作業勞工僱用或變更工作前實施特殊體 格檢查,每年應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一次以上。 3.低溫環境危害及預防措施 (1)全身性低體溫:其症狀爲晚期時會出現沒有顫抖、 意識不清、呼吸脈膊減緩,甚至死亡。 (2)局部性冷傷害:包括冷物體接觸之疼痛或凍僵、凍 傷、凍瘡、戰壕足、脫水等症狀。 急救措施:(1)脫掉濕衣物(2)使用電熱毯、毛毯衣 物、毛巾或床單保暖(3)將患者安置較溫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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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噪音危害及控制 1.噪音危害 長期暴露車輛或機械運轉產生高噪音環场而不自覺,對 於噪音人體健康影響說明如下: (1)聽力損失:噪音導致聽力損失可分爲傳音性聽力損 失及感音性聽力損失;傳音性聽力損失是由於外傷(如 突發性高噪音產生強大音壓造成耳膜破裂)或疾病所導 致:感音性聽力損失是由於對長期暴露噪音(尤其是>85 分貝)環境下,因毛細胞或柯氏器內其他構造受損致使 聽力無法恢復,導致聽力閔值升高之現象 ,一般而言,人耳聽覺對於高頻率之噪音較易導致聽力 損失,一般由 4000~6000Hz 左右開始衰減,漸漸影響 至人說話之頻率範圍(500~2000Hz) 。 (2心理方面危害:噪音會使人煩躁,影響情緒平衡、記 憶妨礙、降低作効率導致意外事故增加,甚至造成內分 泌失調。 2.噪音暴露管制標準: (1)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探取 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 作日相當8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90分貝或任何一段工作 時間劑量值超過100%。 (②)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 (3)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4)對於勞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 露劑量超過百分之50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 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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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熱飲,但不要給含酒精的飲料(5)如果患者 沒有呼吸脈膊,開始心肺復甦術(CPR)6)尋求醫療援 助或送醫。 低溫作業危害雇主之措施: (1)實施低溫作業勞工體格檢查是否有選配工時宜考量 之疾病。 (2)降低勞工暴露於低溫環境的作業時間。 (3)一天中較溫暖的間時作業。 (4)在寒冷地區調整溫暖的月份來進行定期維護和修理 工作。 (5)探輪班方式作業。 (6設置暖氣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7提供溫暖的休息環境。 (8)低溫環境作業勞工活動情形,提供勞工低溫作業環 境教育訓練。 9提供個人防護裝備。\ 117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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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噪音之控制及危害預防 (1)工程改善: A.變更製程,設備,採用低噪音機械及材料。 (三)振動作業/ 1. 以音單將音源封閉並於罩內設置吸音材料,減低 反射音波。 2. 設隔音罩、隔音牆等隔離噪音傳送。 2.34. 降低物體墜落高度或運送距離。 加裝消音設備以降低高壓氣壓管線或排氣管氣壓 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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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危害及控制 1.輻射對體危害 輻射線對人體危害程度,依其能量、頻率及波長不同, 可分爲游離輻射危害及非離游輻射危害說明如下 (1)游離輻射危害 能使物質產生游離現象之輻射能稱爲游離輻射(如 a、B、Y、X射線及中子射線等),在工業或營造業常使 用於量測液位或非破壞性檢測(如金屬焊道檢測)用 途;在醫學上之診斷與治療或研究也常利用到游離輻 射,如照X光、鈷60等放射線治療。 游離輻射對人體主要危害器官,生殖器官最多 ②2) 非游離輻射危害 對於輻射能量不足以使物質組成的原子產生游離效應即 稱非游離輻射,其能量低於10電子伏特、頻率低於2.4x 10"Hz及波長大於124mm如紫外線、可見光、紅外線、 微波、無線電波、雷射等。其對於人體危害分述如下: A.紅外線:一般灼熱物體產生會產生高強度紅外線(光 譜範圍在0.8~1000um),其主要危害是對於眼睛之角膜 水晶體和玻璃柱狀液影響,例如吹玻璃工人和熔爐工人 因眼睛經常須直視紅熱物體,易導致白內障機率高 1紫外線:太陽光系自然界主要紫外線來源(波長範圍 100~400nm),依其波長又區分為:a.近紫外線 (UVA;315nm~400nm)可穿透空氣、玻璃和水,b.中 紫外線(UVB:280nm~315nm)可穿透空氣、石英但無 法穿證玻璃:e遠紫外線(UVB:100mm~280nm)穿透 力低易被大氣層臭氧吸收,其主要對人體之皮膚、免疫 系統和眼睛產生危害。一般電焊作業會產生很強紫外 線,若電桿工人未佩戴正確防護眼鏡,直視將造成眼睛 紅腫、疼痛亦就所稱「電弧眼,另對皮膚暴露過久會導 致紅斑、甚至皮膚癌。 微波:微波對水分之熱效應極強,並可穿透肌肉組織造 成深部蛋白質之凝結, 對眼睛亦可造成白內障。眼睛與 睪丸是對微波最敏感的器官 雷射:雷射是經由原子激發所產生光線,其波長範圍可 以為紫外線,可見光或紅外線,因此能量差異很大, 般依其能力量差異分為四等級。組纖熱燒傷及光化學一 般皆具高度熱效燃,故被高能量雷射照射後會產生類似 燒傷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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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輻射危書預防措施 (1)游離輻射危害預防措施 1. 作業人員應依作業標準程序作業,且須佩戴輻射 劑量佩章以管制作業人員是否接受安全輻射量下 及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之健康檢查具有眼睛疾 病,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宜從事游離輻射作業。 (2)非游離輻射危害預防措施 1. 設置防護罩以隔絕輻射外洩。設置光束起動警告 系統。設置防護罩連鎖安全裝置,以預防誤動 作。眼睛保護設備及防護衣,並確實佩戴。作業 標準程序供作業人員依循。警示標示並限制無關 人員進出作業場所。 (五)探光照明不足作業危害及控制 1. 探光照明不是危害 2.探光照明改善 一般辦公場所爲300米燭光以上。 (六)異常氣壓作業危害及控制 1.異常氣壓作業說明 異常氣壓作業常見於潛水作業(如:油輪海上卸油作 業、水庫清理作業、發道廠冷卻水出久口清理作業)以 及高壓室內作業 (1)高整室內作業:是指沉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 中,勞工於表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 之作業,主要適用於軟弱地弊並減少開拾面受地下水影 響如:捷運工程之潛盾壓氣施工法。 (2)潛水作業:指使用潜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 等,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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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減壓症 對於從事上述異常氣壓作業人員健康危害是減壓症,由 於作業人員於高壓環境下作業,吸入高壓的空氣,致使 氮氣溶解在身體的血液或其他組織內部(氣壓每增加1大 氣壓溶入人體內氮量增加1公升),若作業人員離開水面 或高壓室過程,沒有按照正常的減壓程序進行,此時溶 解在體內的氮氣便會不及經由肺部排出,直接形成氣泡 而釋出於血液中,一但血管中產生氣泡將會引起血管堵 塞甚致血液停止輸送現象,造成身體各組織器官因缺氧 而壞死之各種症狀,有時也稱之爲潛水夫病或是沉箱症 (Caisson Disease)。減壓症可分為第一型(造成關節 劇烈疼痛,影響行為能力)、第二型(造成身體機能的 嚴重障礙引發休克與死亡)及慢性型等三種類型(導致 中樞神經或身體組織產生慢性傷害)。 3.預防 (1)對於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或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 實施之作業勞工,必須依照作業環境壓力、時間、頻率 等正確實施減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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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局限空間/缺氧作業危害(一)局限間作業 害及物理性危害兩部分說明如下: 1.化學性危害 (1)缺氧危害 (2)有害物中毒 對於局限空間/缺氧場所內部若存有有機物質(主組成元 素爲N、0、S、C、H或硫化物易被微生物(如厭氣性細 菌、硫酸還原菌)分解產生有害氣體如甲烷、氨氣、硫 化氫、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硫化氫 800PPM 濃度持續 數分鐘即可能昏迷或死亡。 (3)火災爆炸 2.物理性危害及預防(] 1)壁落危害及預防 (2)感電危害及預防 使用交流電壓 24 伏特以下照明設備,電氣線路採用雙絕 綠,使用交流電焊機從事電焊作業時必須安裝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並對電氣設備採接地措施等。 (3)物料崩塌危害及預防 (4)捲夾危害及預防 3.局限空間觖氧作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實施缺氧作業教育訓練。 (二)作業前危害因子實施隔離。 (三)作業前及作業過程應實施氣體測定合格後,方始 准作業。 (四)作業前及作業過程應運用正確方法,實施足量之 通風換氣。 (五)作業主管現場實施指揮監督,並經由雇主、工作 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 業主管簽署後,始准勞工進入作業。 (六)於局限空間入口外,設置監視人員,若發現異常 應立即通知作業主管 緊急處置。 (七)應備置相關緊急搶救設備,如:具機械或手動捲 揚裝置之三角架、空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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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學性危害 (一)化學性危害物質型態 1.氣狀物質包含氣體及蒸氣;氣體係指一般常溫常壓下 (25℃,一大氣壓)為氣態者, 2.粒狀物質粒狀物質包括粉塵煙、霧滴、煙、霧、煙霧 及纖維等。其中粉塵是指浮游於空氣中之固體粒子之 者,一般粒徑在100微米以下;燻煙系指金屬元素或其氧 化物之氣態或蒸氣凝結物,一般粒徑在0.1至1/um 煙塵係指含碳物質如煤、油、菸草等不完全燃燒所生成 之粒狀混合物,粒徑範圍0.01~1从m如。霧滴系指懸浮 於空氣中之液體小滴或潮濕之固體,粒徑範圍一般粒徑 在5~100wm。纖維係指如石綿(二)化學物質進入人體 途徑 對於化學性危害物質可能經由下列途徑進入人體內產生 危害: 1.食入 2.皮膚接觸 3.由呼吸道吸入 由於一 入企常工作八小時約需吸 4.眼睛接觸: (三)化學性危害防範措施 1.環境管理 (1探用無毒性物質取代有毒性物質,改善作業製程 或方法(3)儘量採用自動化設備、隔離、遙控等作業 製程以減少有害物暴露。 (4)對於作業過程會產生有害物發生源時,可使用局 部排氣裝置吸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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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制訂之職業書勞工保護法中特規定職業疾病認 定及鑑 定程序如下: (一)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醫師應參 考工作現場之狀況,環境、暴露情形、臨床病史、罹病 原因或機轉,並依據相關之職業病認定基準認定) (二)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 有關資料,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 困攤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 七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 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 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故對於事業單位勞工是否罹患職業疾病端賴醫師診斷認 定,若雇主、勞保局對於職業病認定無異議時,事業單 位將檢附醫師判定職業病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 付以提供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住院治療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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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性肺疾病 主要可能暴露危害業別爲採礦業、營造業、鑄造業、石 材業、非金屬製品業、化學品製造業、醫療及清潔服務 業等。 (二)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 主要可能暴露危害作業為:重物搬運作業人員、電腦操 作、噴漆作業、營造模板作業等。 (三)職業性癌症 常見危害如氯乙烯單體、聯苯胺、4-胺基聯苯、苯、石 綿、砷和巴拉刈及游離輻射線等。可能造成的癌症種類 包括鼻咽癌、肺癌、肝癌、肝血管肉瘤、白血病等。 主要可能暴露危害業別爲:染料業、化學原料及製品 業、農業製造業、醫療業(放射線作業)等 (四)職業性意外災害 (五)職業性心血管疾病 常見危害如二硫化碳、二氧化硫、氟氯碳化物、二氯甲 烷、一氧化碳、硝化油、砷、鉛、鎘、鹵化溶劑、噪 音、工作壓力等,都會被報導對心臟有害,而高等物理 因素會加重心臟的負擔,另外噪音也會令人煩躁而與高 血壓相關。 (六)職業性生殖系統疾病 常見危害如:鉛、汞、二澳氣丙烷、二硫化碳和游離輻 射等。可能造成職業件生殖系統疾病包括:不孕症、流 產、月經週期失調、新生兒體重異常、先天性略花或智 能障礙等。主要可能暴露危書業別爲:鉛作業、燈管 業、化學原料及製品業,人造絲製造業。 (七)職業性聽力損失 對於長期暴露85分貝(dBA)以上之噪音作業員主要可 能暴露危書業別爲:紡織業、水泥業、鋼鐵業、水電業 (電鑽作業)、營造業(操作營建車輛) (八職業性皮膚疾病 。 常見危害如:環氧樹脂、強酸、強鹼、鉻酸鹽、非游離 性輻射等,可能造成的皮膚性疾病包括:接觸性皮膚 炎、化學性灼傷、皮膚癌、化學藥品造成的皮膚染色、 氯座瘡、髮囊炎。樹脂業、化學原料及製品業、營造 業。 (九)職業性神經系統疾病 常見危害物質如:重金屬(如:鉛、錳)、正已烷等石 油煉製業、橡膠製品業、鉛製品業及金屬製品業(從事 電焊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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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業性肝疾病 危害物質如:四氯化碳、氨仿、二甲基甲醯胺、氯乙烯 單體和砷等,:樹脂業、化學原料及製品業、化學品代 檢業 (十一)職業性腎疾病 危害物質如:鉛、鎘、汞、四氣化碳、苯酚、五氯酚和 砷化氫等物質:鉛製品業、燈管業、電池業、化學原料 及製品業。 (二)永久全失能 指除死亡之外的任何傷害,足以使受傷者造成永久全失 能,或在一次災害中損失下列各項之一,或失去其機能 者; 1. 雙目。 2.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或足。 3. 不同肢中之任何下列兩種:手、臂、足或腿。 (三)永久部份失能(指除死亡、永久全失能之外的任 何傷害,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失去其 機能者。不論該受傷之肢體或損傷身體機能之事前有無 任何失能。如損失牙齒、體型破相等七項不能列為永久 部份失能。) (四)暫時全失能(指受傷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 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 在一日(日曆日)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工廠停 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二、總損失日數(指所有職業災害發生後的總損失日數 包括: (一)暫時全失能傷害損失日數。 (二)有關死亡、全失能、部份失能的傷害損失日數。 1. 失能日數 指受傷人暫時不能恢復工作的日數,其損失日數 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包括中間 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工廠停工 日)及復工後,因該項職業災害而導致的任何不 能工作的整日數。 2. 傷害損失日數 指對於死亡、永久全失能或永久部份失能,而特 定之損失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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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傷害嚴重程度評估 (一)死亡:每次按損失數6000日登記。 (二)永久全失能:每次按損失數6000日登記。 (三)永久部份失能:此項損失日數之計算法應按〝職 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填表說明”之換算表或圖例數字登記, 與實際診療日數多少無關。 (四)暫時全失能:參照「失能日數」計算例登記。 失能傷害頻率(Disabling Frequency Rate,FR) -61- 按該時期內失能傷害之總計人(次)數計算,以每百萬 工時之總計次數計算失能傷害頻率(小數點以下三位不 計), 總經歷工時 失能傷害嚴重率( 總損失日數計算失能傷害嚴重率(小數點以下不計), 失能傷害嚴重率(SR)=總損失日失能傷害平均損失日 數 指總損失日數與失能傷害總次數之關係, 失能傷書平均損失數三總計失能傷書人(次)數 FR 八、年千人率 指勞工每干人中與一年期間發生災害之次數關係, 「死 亡年干人率」,以2週84小時工時計,年平均工作時間約 2,100小時料算 死亡年于人率=年間死亡勞工人數x1000=2.1 x FR 平均勞工人數 九、綜合傷害指數: 綜合傷害指數=失能傷害頻率x失能傷害嚴重率+1000 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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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噪音危害及控制 1.噪音危害 長期暴露車輛或機械運轉產生高噪音環场而不自覺,對 於噪音人體健康影響說明如下: (1)聽力損失:噪音導致聽力損失可分爲傳音性聽力損 失及感音性聽力損失;傳音性聽力損失是由於外傷(如 突發性高噪音產生強大音壓造成耳膜破裂)或疾病所導 致:感音性聽力損失是由於對長期暴露噪音(尤其是>85 分貝)環境下,因毛細胞或柯氏器內其他構造受損致使 聽力無法恢復,導致聽力閔值升高之現象 ,一般而言,人耳聽覺對於高頻率之噪音較易導致聽力 損失,一般由 4000~6000Hz 左右開始衰減,漸漸影響 至人說話之頻率範圍(500~2000Hz) 。 (2心理方面危害:噪音會使人煩躁,影響情緒平衡、記 憶妨礙、降低作効率導致意外事故增加,甚至造成內分 泌失調。 2.噪音暴露管制標準: (1)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探取 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 作日相當8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90分貝或任何一段工作 時間劑量值超過100%。 (②)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 (3)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4)對於勞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 露劑量超過百分之50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 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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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這到底要寫什麼嗎😭課本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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