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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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刑法 刑罰 。刑罰的性質 1. 國家獨占刑罰權:統一標準,禁止私刑 2. 刑罰制裁違反倫理且具高度危險的行為,因社會經 罪化、除罪化→通姦罪 3. 刑法謙抑思想 (1)刑法為防止犯罪的最後手段 (2)民法或行政法規無法維持社會公平正義時,才動用 (3)刑罰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應解決問題根源,改善社會 ex. 經濟、社會福利 。 刑罰的目的 1.應報理論:同定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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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B2 2CH1 社會規範與法治建構 、社會規範 社會成員認可或遵守的行為準則,如風俗習慣、宗教、倫理道德、法律 ·社會規範的功能 1.維護社會秩序 遵守被表揚、違反被譴責 2. 形成社會控制 (1)外在正式社會控制 外在 具强制力的法律 習俗 法律 有強制力 (2)外在非正式社會控制 輿論 透過輿論壓力產生影響 非正式 ex. “習俗 內在 →正式 ((3) 內在社會控制 無強制力 良心(內在無強制力, 無正式之分) 將外在社會控制內化於心,產生自我良心譴責⇒社會化的歷程 ○社會規範的影響 1.制度性歧視 既存的社會規範(正式&非正式)限制了某些群體的發展.從父姓 2. 倡議 對議題採取特定立場並推廣此立場 3. 玻璃天花板 glass ceiling 無形中限制女性,少數族裔的升遷機會 4. 性別主流化 聯合國要求各國政府制定政策時需有性別平等意識 確保不同性別、性傾向者能獲取平等社會資源、參與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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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範改變 1. 受到質疑 (1) 社會主流價值改變 (2)國家法令侵害人權 民主立法正當程序 2.科技發展:(1)AI引發隱私、資安、著作權 (2)網路犯罪使刑法修法 (3)生物工程倫理問題 。民主立法原則 1. 民主國原則 人民透過選舉賦予國家權力,統治正當性來自人民,施政以民意為依歸 2. 法治國原則 (1)制定法律應循法律程序,以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 (2)人民守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審判,維護法律安定性 民主立法程序 行政院可 宣讀標題 逕付二讀 「提覆議! 提案 一 讀 讀 →三讀 並施行 五院除總統 付委 有共識 只修正文字 常設委員會-無失識→黨團協商 1.提案(法案/修正案) (1)政府案:五院除總統,向立法院提案(不含立法院) (2)委員案:15位以上立委連署,或由黨團提出 (3)人民可透過遊說、請願、陳情立委提案,或公投 (4)立法院黨團、席次≥3的前五大政黨得組黨團,有利小黨 (5)由程序委員會19人編列議程,黨團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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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議 (3) (1)一讀:主席宣讀標題 緊急、有共識:選付二讀 (2)付委:8個常設委員會舉辦公聽會,並討論取得共識 ⇒有共識:二讀 ⇒ 無共識,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同意後簽字,給予小黨否決權 (4)二讀:對議案逐條討論、修正、重付委員會、交付黨團協商、決議 (5)三讀 3.公布 ——全案交付表決,除與憲法、其他法抵觸,否則只做文字修正 一廢止案無文字修正問題,二讀即表決 一需言出席、立以上同意 總統應於收到10日內公布(法律、預算、條約案) ,或由行政院覆議 4. 施行 未指定生效日期:自公布起算至第3日(0601公布,0603生效) 有指定則自特定日起生效 覆 性質 時機 行政權與立法權互制衡 三讀後公布前 行政院認為法律、預算、條 約案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 内容 ,請立法院再次表決 全體立委/2以上決議維持原 案,即須執行 復 立法院議事規則 議案經二讀或三讀 議決時贊成的出席委員具有 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經 連署或附議,可推翻已議決 的原案,使其恢復至未表決 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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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學生自治 卜法源《高級中等教育法》 (U ,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並提供必要協助 ex 班級幹部、班會、學生會、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 2. 學生自治正當程序 ex 學生代表應與學生充分討論再提案 “班會、問卷、班代大會、公聽會 3. 學生自治權責相符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的方法 (((((( who: (1)立法解釋:以法律條文對一法律用詞作解釋 立法機關寫 1.種類(2)行政解釋:執行法規時,跟下級機關解釋行使職權依據 2.方法 (3)司法解釋:法官審判時,憲法法庭釋憲時 (1)文義解釋:字面涵義 (2) 歷史解釋:探究立法者真意 `(3) 體系解釋:參考相關法條 (4)目的解釋:使解釋符合立法目的 > 法律解釋的原則 1. 法治國原則 符合法律位階、合憲 2. 誠實信用 不可出爾反爾,循私欺瞞 3. 禁止權利濫用 人民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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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 普通法:一般情形皆可適用 刑法 特別法:僅適用特定人事時地物 ex. 陸海空軍刑法 ⇒特別法更詳盡且能適用特殊情形,故優先使用 5. 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實體法:規範權利義務 ex. 民法從舊從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程序法:如何實現權利、屢行義務 ex 民事訴訟法 從新 ⇒法官先依程序法決定是否受理,再依實體法做出判決 6. 法規適用順序 相抵觸 優先用上位階法 不同位階 未抵觸 優先用下位階法(先具體後抽象 同位階 1.後令壓前令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3. 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CH 2 憲法與權利保障 權利主體 ——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視為既已出生。 - 法人一 「公法人:依公法成立x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 √ 直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縣市、鄉鎮市(台北市大安區) 社團法人:營利⇒公司、銀行;非營利⇒農會、工會 一私法人: 財團法人:基金會、私校、私立醫院 ☆部落公法人 具公法人地位、權利,但法規尚未通過,暫無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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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集體權利 1. 諮商同意權:於原住民傳統領域或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開發、研究等 應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並分享利益,以維持文化傳統運作 2、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為集體共有 (1)得禁止他人不當使用,特定情況下仍需註明出處 (2)授權他人:費用歸某部落/某族,或無償公開 憲法保障人權 。基本權 1. 列舉基本權 (1)平等、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2)自由、人身自由、居住遷徙、集會結社、祕密通訊、信仰、表意 (3)救濟、請願、訴願、訴訟 (4)社會、生存、工作、受國民教育 (5)參政、選罷、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 2. 概括基本權 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擴充具體權利內涵 。基本權的實現 OCCO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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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刑法 。 『刑罰 刑罰的性質 1. 國家獨占刑罰權:統一標準,禁止私刑 2. 刑罰制裁違反倫理且具高度危險的行為,因社會變遷或價值觀改變而入 罪化、除罪化→通姦罪 妨礙電腦使用罪《 3、刑法謙抑思想 (1)刑法為防止犯罪的最後手段 (2)民法或行政法規無法維持社會公平正義時,才動用刑事制裁 (3)刑罰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應解決問題根源、改善社會環境 ex. 經濟、社會福利 ,刑罰的目的 1. 應報理論:同害報復,使受害者心理平復 2. 預防理論 (1)一般預防理論:透過法治教育,使民眾了解規定不犯罪 (2)特別預防理論:透過刑罰使犯罪者改過向善 3.綜合理論:應報+預防+矯正⇒回歸社會 。 犯罪成立要件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行為構成犯罪要件⇒做了這件事 (2)主觀:只處罰故意犯罪,過失需有法律明文規定 2. 違法性 (1)有做這件事, ,侵害他人法益⇒違法 行為理由正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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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阻卻違法事由:行為理由正當,不一定違法 ①依法律命令行為:逮捕現行犯 ②業務上正當行為:醫生開刀 ③正當防衛行為 ④緊急避難行為:消防員破窗 Comparison (1) 符合該當性(有做),不一定具備違法性(阻卻違法事由) (2) 若法條定義不清,可能在該當性判斷產生疑義 3. 有責性:是否具備責任能力 O 無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 完全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 未滿14 14以上未滿18 18以上未滿80 80以上 嚴重心智缺陷 輕度心智缺陷 罪刑法定主義 ↗立法程序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有法律明文者為限⇒避免政府濫權、民主正當性、 犯罪要件 法律效果 。 明確性原則 犯罪和刑罰必須以成文法明確規定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明定刑度範圍,法官在範圍內自由心證 「相對不定期刑: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範圍 絕對不定期刑:處有期徒刑 > 無明確標準 。禁止溯及既往 明確性原則人民得預見.... 預防理論 法律效果 以行為時的法律明文處罰,避免侵害人權(從舊) 若新法對被告有利,則適用新法(從輕) 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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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t 20+ 禁止習慣法 不成文的習慣法缺乏客觀標準 ex. 公開道歉x 赴靈堂祭祀x 禁止類推適用 未明文規定的行為,造成損害仍無罪 未明文規定的行為,案件相似仍無罪 ⇒ 若有罪,人權恐遭無預警侵犯 刑事訴訟 法律安定&明確性 提升司法信賴 告訴 有罪 「案發→告發 偵查 起訴 審判 被告上訴: 三級三審 執行 自首 緩起訴 ↓無罪 檢警知悉 “不起訴 檢察官上訴 偵查 1.啟動 (1)告訴:被害人或特定親屬提出 (2)告發:得知犯罪的第三人 (3) 自首:犯人在被發現前坦承犯罪 (4)檢警知悉:檢察官透過媒體得知(非告訴乃論) 定 例子 告訴乃論 須由被害人提出,檢察官才能提公訴 公然侮辱、誹謗 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可主動追訴 殺人、竊盜 2. 偵查不公開原則 (1) 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2) 確保偵查行動不受妨礙、不損害嫌疑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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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偵查過程的正當程序 (1) 夜間不得訊問 (2)偵訊時應錄音、錄影 (3)告知義務: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特定情形強制辯護 ) 得請求調查有利於己的證據。 需向法院聲請押票、搜索 (4)證據排除法則:若違法進行搜索、拘禁或羈押,或其他正當程序取得, 之證據,不得作為證據 起訴 1.公訴: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及辯論 (1)不起訴處分:罪證不足、案件輕微 (2) 緩起訴:嫌疑充足但罪責輕,緩起訴仍可警示及預防犯罪 ex. 立悔過書、損害賠償 2.自訴:被害人自己起訴,需委任律師 3.不告不理原則:必須有人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能被動審理 定 義 適用 告訴乃論 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提公訴 不告不理 需有人提起訴訟,法院才能被動審理 公然侮辱、誹謗 所有案件 。 審判 1.審檢分立:避免法官同時偵察與審判,影響公正性 2.公開審理:允許民眾旁聽,防止法官專斷 ⇒ 性侵害、少事採不公開審理員 > 避免二度傷害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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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言詞辯論 公正審理 維持程序 法官 自由心證 抗辯自己 無罪 舉證被告 有罪 無罪推定被告地位平等 原告檢察官、偵查不公開 4. 自由心證 交互攻防詰問 辯論終結後,法官進行宣判 > 自由:不受詐欺、脅迫、賄ㄏㄨㄟˋ賂ㄌㄨㄟˋ,有自主判斷能力 ⇒心證: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真偽 (1)經驗法則 基於日常生活經驗、及科學等專門學問判斷 (2)論理法則 合理客觀的推理及歸納,判斷真偽 5.罪疑唯輕 對犯罪事實存有疑慮時,應認定利於被告 ex. 不確定是故意or過失→認定是過失 6.證據能力 說明 判斷依據 證據能力 是否違法取得?是否有資格作證據 法律規定 證明力 能否證明犯罪事實存在 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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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濟與執行 1. 審級救濟 三級三審,增加法律安定與明確性,提升司法信賴 限制上訴:司法資源有限,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 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不得上訴三審 2. 執行 無期 225年:有期 2期刑;累犯之,可申請假釋 3. 國民參審制 2026 2023 最輕本刑210年;殺人(少事及毒品除外) 無罪推定原則 避免未審先判及誤判,避免被告名譽受損 。其他人權保障 1. 被告 (1) 刑事補償:權益遭侵害,經審判確定無罪,可請求補償金 (2)《刑事妥速審判法》 一被告受裁定羈押之案件,應優先密集審理 ——保障人民速審權,超過8年未判決確定,應酌情减刑 一經多次判決無罪之案件,禁止檢察官或自訴人再上訴 2. 被害 (1) 避免受到二度傷害 EX性侵受害者身分保密、審判不公開、隔離偵訊 ex 羈押 (2)(《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被殺害者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受害者 國內遇害的外國人,國外被殺害的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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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第10號一般性意見書 13. 11. 轉向輔導管教方式:兒少最佳利益 2. 個別處遇原則,給予最適處置 3. 降低剝奪自由的傷害:不得判處死刑or無期徒刑;要隔離 少年事件處理法 1. 兒少最佳利益 2. 保護優先主義 (1)預防>矯治 ((2) 教育>處罰 (行政先行,司法是最後手段) ⇒刑法的特別法 (結合刑事立法&福利立法) 7~12歲 不適用少事法 輔導 兒童 曝險行為 12~14歲 → 少年保護事件⇒適用保護處分無責任能力 觸法行為 = 曝險行為 3少年保護事件 犯行輕微觸法行為 14~18歲 限制責任能力 輕節重大觸法行為. 2岁少年刑事案件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一 4.觸法兒童(7~2歲)不適用少事法,優先輔導、教育 5. 曝險行為(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而尚未觸犯法律 (3) 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 ⇒輔導、預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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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的處理! 1.保護事件:注重個別處遇 保護處分:教育、福利 ex 訓誡、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安置輔導、感化教育 2. 刑事案件:採取從輕處分 輕節重大,重罪(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如殺人) →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偵辦 (1) 檢察官:調查後可改採少年保護事件; 提起公訴: 法官不得已才會判處徒刑,給予刑事制裁 (2) 矯正學校:少年服刑處,避免被貼標籤 3. 保護規定 審理不公開 (2)父母、監護人參與 (3) 塗銷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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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民法 限制契約自由 b 限制契約自由(消費者&賣家) 為避免締約雙方地位不平等,使其中一方權益受損,因此制, (護法》,限制契約自由,維護契約正義 卜定型化契約 心賣家單方擬定,方便和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 不限於書面,例:停車場告示牌 (2)合理審閱期間 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有時間選擇、比較,簽約較不會 中央主管機關依重要性、複雜程度訂定30日內 (3)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 如有疑義時,應做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契約內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特種交易 (1) 類型 * 通訊 x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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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民法 限制契約自由 b 限制契約自由(消費者&賣家) 為避免締約雙方地位不平等,使其中一方權益受損,因此制定《消費者保 護法》,限制契約自由,維護契約正義 1. 定型化契約 (1) 賣家單方擬定,方便和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 不限於書面,例:停車場告示牌 (2)合理審閱期間 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有時間選擇比較,簽約較不會後悔 中央主管機關依重要性、複雜程度訂定30日內 (3)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 如有疑義時,應做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契約內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特種交易 X不負保管責任 僅單條款,非整份契約 (1) 類型 *通訊交易:網路購物、型錄、票券⇒未能檢視商品看不到 訪問交易:推銷→ 未經邀約出現在你的生活裡不敢拒絕 * 分期付款:消費者支付頭期款,取得交易物,餘款分期支付 →無法事前檢視、詳細思考 ((2) 七日鑑賞期≠試用期 審閱期:考慮要不要簽約 before 鑑賞期:考慮要不要解約 after 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即可退貨(單方面無條件解約) 非試用期!! 應保持包裝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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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合理例外情事 <法源《消保法》 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例外(店家有瑕疵擔保責任)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機票一國際規定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內衣褲、刮鬍刀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專輯、遊戲 * 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電子書 客製化商品 *保存期限較短、易腐敗或解約時即將逾期:鮮奶、蛋糕 限制契約自由的合理性 1.資訊不對等 (0) 特種交易:七日鑑賞期→無法事前檢視、詳細思考,掌握資訊較少 (2) 實體交易:能直接獲得交易資訊(如瑕疵) 不予鑑賞期 2.權力不對等 企業利用優越經濟地位訂定對己有利條款 例:定型化契約 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自由原則 權力的不對等 契約正義原則 民法強調私法自治,可契約自由變成經濟強勢 依其自由意願成立契約者剝削他人工具品 為維護社會正義,法律 限制部分契約自由 。消費者保護相關主管機關 中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地方: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消保官 民間: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費者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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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為何保障所有權 有形< * 草原的悲歌:珍惜自己的東西 財產( 對他人或共用物較無感 資源浪費 債權 物權 (所有權) 1. 界定財產權 2.維持交易秩序 無形:智慧財產權 。 所有權的物權特性 其他物權:抵押權、地上權 債權 相對權 1.直接支配性:自由使用、處分、收益只能向特定債權,債務人主張 2.絕對性:可對任何人主張所有權,有人侵害得保障保護絕對性 3.排他性(一物一權主義) (1)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主人擁有完整所有權,排除其他人 (2)共有:數個人共同擁有一個所有權 4. 優先性 (1) 物權優先於債權 ,讓大眾確知所有權 (2)所有權轉移方式: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3)債務不履行:返還價金 (4) ) 損害賠償: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例外則賠償 以便交易進行 債務人 A圖 債權人 所有權人 火(出售A屋) 奧 直接支配性 自由使用、處分收益 (先簽約、未登記) 物權優先於債權 丙有 所有權 優先性) A. 相對性只向特定債務人主張 (不能向丙討) (解除契約,請求賠償) @(後簽約,有登記) →時間 對任何人 主張物權 絕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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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的保障 1. 物上請求權 0000000000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他人占有不動產拿走動產 (2)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行使所有權受影響 (3)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所有權很可能被侵害,必要事先防範 2. 損害賠償請求權 原則:恢復原狀 例外:金錢賠償 3. 所有權相對化(所有權社會化) 民法:保障個人所有權,注意權利社會性及公平正義→調和公、私益 ex:甲屋牆壁侵占少量乙地,拆除影響結構、返還利益小 ⇒禁止乙濫用權利 ex. Ex: 所有權人可利用騎樓→不能影響大眾通行 配偶間財務關係 E 若婚前婚後皆無書面約定 適用法定財產制(隨時可書面約定) 0 法定財產制 1. 婚前後財務獨立 財產各自擁有 債務各自清償:若代替配偶償還債務,可要求返還 2. 共同協調分擔家庭開銷 3.自由處分金 (1)自由決定是否約定(雙薪亦適用) (2)肯定家務勞動價值,提升經濟地位 ((3) 於日常開銷之外,可自由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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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 > 目的:離婚或配偶死亡時,能保障完全貢獻給家務勞動的一方 (2)計算: 剩餘財產=婚後財產一繼承一贈與一精神慰撫金一債務 無償取得 差額:剩餘財產多的一剩餘財產少的 分配:差額×2 * 為什麼不能相加除以二 婚前後財務獨立 (3)例外: 若另一方對家庭無貢獻,差額分配顯失公平 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 5. 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約定財產制 於婚前婚後向法院書面申請(離婚/喪偶前ㄛ!) 1. 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財產完全共有,債務共同承擔 離婚時,共同財產均分 2.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完全分開,不需分配財產 財產制 婚前 婚後 婚姻消滅 特有財產 法定財產制 分開 分開 共同財產制 共有 共有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均分 各自擁有 各自擁有 分別財產制 分開 分開 各自擁有 *特有財產:(1)私人用品 (2)生財工具(3)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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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制度 。繼承方式 1. 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1)以前:承擔所有遺產,債務 若債務較多,對繼承人不利 (2)現在:遺產用來抵債 有多就收下,不足也不用貼錢償還 2.拋棄繼承: (1) ⇒ 可能原因:確定只有負債沒有遺產; 和被繼承人常期失聯,不了解財務狀況,擔心負債: 讓與其他繼承人 (2)方法:得知繼承起了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不能事先拋棄繼承 *應書面通知下一順位 。 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無需排序 法定繼承人 1st: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曾孫) 財產+債務 2nd 2 父母 血親繼承人 有前無後原則3:兄弟姐妹 4th:祖父母 *若無配偶及任一法定繼承人 收歸國有 T * 代位繼承: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or失去繼永模 > 該子女的子女(孫)代位繼承原應繼分 * 依順位繼承:直系血親一親等拋棄繼承 > 直系血親二親等依順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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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繼分:無遺囑時,各繼承人得繼承遺產比例 ·特留分:保障法定繼承人權益,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 = 扣除特留分後,依遺囑分配 →屬權利而非義務,所有繼承人同意,仍可依遺囑分配 P.S.分配比例詳見講義 P.133 。 債務繼承 1.限制生前贈與 (1)繼承前2年內贈與財產→視為遺產 (2)避免被繼承人脫產規避債務 ((3)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未受贈繼承人 2. 財產清冊 (1)提出:繼承人於3個月年陳報法院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 →避免被繼承人贈與規避債務/繼承人隱匿遺產 (2)清償:債權人在期限內向法院陳報債權 繼承人按比例清償債務 (3)未在期限內陳報的債權人,只能就剩餘財產行使權利 (4)繼承人未如期陳報、沒有依法清償→有可能自己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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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6 勞動 勞動與經濟發展 0 勞動的概念 運用體力與腦力,產出有形及無形成果,滿足生活所需 → 創造有價值之事物,生活得以進行,社會進步、貢獻 勞動的類別 (分類) 有酬 市場勞動 市場勞動 ex. 居家看護 ex. 打工 私領域 > 公領域 家務勞動 義務勞動 ex. X.做家事 ex. 志工 無酬 差別 市場勞動 家務勞動 具有報酬 O ☑ 容易量化 X 經濟生產活動 有關 無直接關聯 關聯:互補 經濟資源 市場 家務 照顧、支持 (再生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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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參與率 115歲以下 √ 受刑人 想找工作 總人口 而未找工作 非民間人口:監管人口、現役軍人 15歲以上 非勞動力:就學、家務、健康、怯志工作者 民間人口( 勞動力:就業者、失業者(同時符合三項 公式 1.可工作2.沒工 作3.在找工作或等 「待結果 勞動力 就業+失業 勞動參與率= x100% 民間人口 勞動+非勞動力 Tips: (1)失業者↑,勞動力不變;情志工作者↑,勞動力↓ (2)人口老化/高齡化 勞動參與率↓ (3)勞動力↑,勞參率↑:民間人口主勞參率↑ 勞動權益 。個別勞動權 1.為何保障 雇主有人事、薪資、升遷主導權,雙方地位不對等,弱勢的勞工迫於生 計接受不合理工資 勞動法體系建立前,本私法自治精神,勞資雙方透過契約來約定權利義 務 形式平等,但勞方缺乏資源為自己爭取權利 > 契約自由名存實亡 ⇒ 變成經濟強勢者剝削勞方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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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際勞工組織 尊嚴勞動、消除童工和奴工、消除就業歧視、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 3. 個別勞動權 《勞動基準法》為主 x工資、工時、加班、休假、勞動檢查 J 1 最低標準 勞工檢舉,檢查 政府 基本工資 最低工資 法源:《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最低工資法》 法位階 命令 法律 内涵 每年調漲,最低工資和基本工資無異 4. 個別勞工很難向雇主爭取更好條件 → 團結以工會名義向資方協商、談判 。集體勞動權 1. 團結權 《工會法》 勞工組織工會,社團法人是權利主體 2. 團體協商權 ↙修正後的條款 工會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強制力,不得拒絕協商 《團體協約法》 ☆禁搭便車條款:未參加工會活動者,不得同享協商成果 3.團體爭議權 《勞資爭議處理法》 阻絕對方交易呼籲不要買 無法達成共識:勞方罷工、怠工、杯葛、糾察、集體休假 資方封鎖廠房、尋找替代勞力勸阻新進員工/原物料 ⇒造成不便、施壓,再次協商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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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障集體勞動權→確保個別勞動權 權利 團結權 團體協商權 團體爭議權 法源 工會法 團體協約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社團法人、組工 經協商條款具強制力 罷工向雇主施壓 內容 地位 foundation 會保障個別勞權 不得拒絕協商請求權 核心 再次協商達共識 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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