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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4-1 犯罪的追訴過程 刑事案件的追訴. 偵查:「告訴:被害人or其親屬向偵查機關報案,有請求追訴之意 告發:任何人發現犯罪事實,均可向偵查機關報案,不須有追訴 之意 - 自首:犯罪者在犯罪事實未被察覺前,自行水認 L 檢察官自行發現: ② 偵查機關:「警察機關:民眾報案,警察受理、移送檢察官偵辦 檢查機關:地方檢查署,民眾按鈴申告 )起訴:「公訴: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但要證據足夠時,向法院提起公訴」 自訴:被害人不透過檢察官,自行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訴訟 △為避免民眾誤解法律,須委任律師成代理人 柯提起自訴」 (B) b) 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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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 (A)古老陸塊(B)板塊擠壓 海都降下写 時 11/ BO 9 告訴乃論:由被害人提出,檢察才能追訴犯罪行為. 可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 ex.誹謗、毀損、過失傷害 成立 訴訟 6.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未提or被害人已原諒,檢察官依職權起訴. 只可訴訟 ex. 殺人,竊盜,詐欺 (補) ②審判:法官不能審理未起訴的案件→不告不理原則。有起诉才有審理 檢察官提起公訴or被害人提起自訴 法官才進行審理 (獨立審判) ②無罪推定原則:即使被告嫌疑重大,也須由法官審判,才能論是否有罪。 1 執行:判決確定後,移送至地檢署,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该判決。 ② 職權 警察 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 受理報案,告訴、告發,自首 由檢察官指揮、協助偵查 ((刑事訴訟法》規定,是否起訴決定權在於檢察官 檢察官,行政院 法務部檢察署 犯罪偵查:需对被告or嫌疑人行搜索,羈押, 須向法院申請核准 法官]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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