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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信託 *起源英國 *財產權一人所有(自行承擔損益) *如果信託人是...... 銀行業⇒優先用信託業法⇒再用信託法 非專門⇒用信託法 信託架構 委託人 (原所有權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名義所有人) (實質所有權人)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要件: 締結契約 ⇒ 先成立,後生效「缺一不可」例外:遗嘱 *法律行為分類: 契約行為:雙方當事人合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單獨行為:僅需一方當事人表示 要式行為:法律 or 當事人規定,以一定方式 吓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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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之分類一依原因(信託法) 契約信託 法律另 遺囑信託 有規定 [ ㄏ宣言信託 法定信託 契約信託 成立要件⇒信託財產移轉or處份給受益人 實際支配權還在本人身上⇒不是信託 遺囑信託 往 成立要件⇒伝“民法”依囑方式制定,且不需經受託人 同意的單獨行為 △ 沒經民法立公證遺囑不算 * 立遺囑能力 ⇒ 16歲 *成立時點與生效時點不一樣. 成立⇒ 遺囑寫完成 生效⇒遺囑人死亡 △受益人提早死亡,契約成立,但不生效 *遠囑人死亡,財產再移轉 財產移轉完,再追送到遠囑人死亡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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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宣言信託 委託人= 受託人單獨行為and要式行為不需轉移信託財產 * 委託人同時是受託人易搞混身份 ⇒宣言信託委託人一定為“法人” * 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沒明確受益人 *經主管機關認可 請法定信託 契約信託 依當事人 非當事人 自由意志 遠囑信託 法定信託 自由意志 宣言信託 芙美國家 信託關係消滅⇒將財產轉回該得之人 ↑ 轉回之前視為“信託關係存續 構成信託⇒非當事人有意,因法律强制 (擬制信託) ex甲騙乙土地登記自己名下 法律說⇒甲是受託,需是乙土地 推定信託 ⇒ 依當事人意思推定 ex:A給B錢買房,B沒買存起來 法律說⇒A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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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之其它分類 依對象 ㄈㄣ 自益信託⇒自己 = 受益人,隨時可終止 他益信託⇒他人受益人,無法隨時終止 依目的 公益信託⇒他益性質 私益信託⇒因特定目的 △自他益信託都可是私益信託 2依信託標的(拿什麼東西來交付) 金錢之信託⇒拿錢投資 *最多 .有價證卷之信託⇒拿股票or債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拿房子、土地 △不動產投資信託⇒ 拿$投資男子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金融資產證卷化 依管理運用方法(受託人權限) 受託人有無運用決定權 ⇒無,就是「特定 是否指定範圍 ⇒有,一點點也算 單獨or集合管理 ⇒有,指定運用 ⇒否,不指定運用 ⇒集合,將同性質and範圍與他人一起資金運用 ⇒ 單獨,單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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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受託人義務 積極信託⇒ 受託人有義務積極管理or處分信託財產 906 ⇒裁量信託:由受託人自由解決 ⇒事務信託:由信託條款解決 -消積信託 委託人未將管理權給受託人 (我國無此信託) 信託的三大確定性。 →標的 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受益人⇒違反就不成立 △除公益信託受益人可不確定 『信託財產須移轉或處份予受託人, 否則信託關係不成立』 關於委託人and受益人 委託人,信託行為發起人,但委託人死亡,不影響信託 委託人- 法律上完全行為能力 *資格限制 7y ↑代理人同意 受益人——除法律限制不能獲得 飯立時 T 委託人專屬 ①可變更收益人,終止契約「變動的權益 ②可選訂信託監察人△沒指定,其他利害關人要當,去法院 L 設立時權利委託人才有 , 設立後委託人、受益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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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受託人義務 -積極信託⇒受託人有義務積極管理or處分信託財產 ⇒裁量信託:由受託人自由解決 ⇒事務信託:由信託條款解決 -消積信託⇒委託人未將管理權給受託人 (我國無此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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