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graduate
Business & Management

『 信託法規 』chapter 3 信託財產 信託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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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

若兒

🏆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
🏆筆記來源自老莫白話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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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信託財產
定義與要件:①能用金錢換算 事業經營權、商譽不算
②必為積極財產⇒積極財產>消極財產
受益"+"負債"_"
③確定存在且可被移轉 否則違反完成移轉
或處份財產
(除宣言信託)

ページ2:

信託財產兩大性質
.
獨立性
信託財產需移轉或處份給受託人,此財產並非成受託人的
財產,而是"獨立”自有資產之外
①信託財產非受託人遺產繼承人不得繼承信託關係
②信託財產不得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債務互抵
③信託財產不得任意混同
土地
所有准/
/使用權
(A土地使用權
消失)
物上代位(同一)性⇒ex房子了,得到保險金(房子
強制執行限制
"
不論"委託人""受託人” 受益人”的債權人,都不能
對信託財產提出強制執行
⇒ 違反效果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不是直接無效⇒需提出異議之訴
⇒ 可強制執行的意外
①信託前就存在的權利(先來後到)
②因處理信託事所產生(ex修繕費用)
③法律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