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考公民複習》第四冊複習 (民事、刑事、行政、兒少法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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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High 全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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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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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事 1.規範 ● · 法律、民法 範圍一私人間日常生活上權利義務的規範 內容、買賣、租賃、借貸、親屬關係、繼承關係 財產上 ·契約:雙方意思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原則一誠實信用原則→誠實 身分上 一般債務15年 後,可拒絕償還 契約自由原則→可自己決定要跟誰。 形式一一般:口頭承諾,畫面:簽名蓋章以租賃 2 特別:依法登記x:結/離婚、房屋所有權轉移 2. 民法行為能力 無 限制 完全 79↓。受監護宣告 747,未滿184 ·滿18y 由法定代理人行使or 可自行買日常用品or 必買賣 賠償責任 純獲利益的行為 can do everything But 法定代理人賠償 3. 民事責任 定義:違反民法須負起的 · 類型:侵權行為→因故意or過失,侵害他人造成損失。 . 債務不履行→所簽訂的契約,有一方違規ex不還$ ·處理: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不行才賠$ 解除契約 剝奪權利:x:剝奪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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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糾紛的處理 ●和解 訴訟外和解(私下和解):-簡便一不具強制力一第1個解決管道 訴訟上和解:一訴訟時,在法官面前和解(須先提起訴訟) 一具強制執行力(可強制債務人還$,效力:判決 一若未遵守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調解 定義一至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 (有强制力) 效力一成立後→調解書送交法院,効力與法院判決相同 不成立,訴訟 • 民事訴訟 原告. 律師 提起訴訟 → 法院 判決 審理 1.紛被告 律師 法律一民事訴訟法 法官 書記官 通譯 律師 律師 1 被告, 證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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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 告訴(被害人提) > 委任律師→自訴 告發(任何人) 警察 發現犯罪事實 →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有罪 檢察官 執行刑罰 > 法官 白首(犯罪者) 椒果官 公訴 檢察官主動查 →不起訴 凵無罪 *公訴以自訴法庭配置圖 法官 「自訴 法官 書記官 通譯 書記官 通譯 律師 「檢察官 律師T 「律師 被告 被告 百 (自訴人) 證人:被客人 證人 (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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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刑事 1.概念 ·法律:刑法 範圍-規範何種行為構成犯罪&要受何種刑罰 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行為の成立&處罰,須法律 明文規定 2、刑事責任能力 無 限制 完全 ·14y↓·無法辨識.14y↑,未滿184.804↑ · 189.未滿804 自己行為是否違法者。瘖瘂人。辨識能力降低者 不以刑罰處罰 減輕其刑 3. 刑罰 負起完全責任 .目的:處罰犯罪,預防犯罪,矯正犯罪 ·種類: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須附加主刑):褫奪公權 專章(可單獨宣告),沒收 4、刑事案件的處理 ·犯罪類型:告訴乃論一須由告訴人主動提起ex:妨害名譽、毀損 非告訴乃論一檢察官主動追究ex:殺人竊盜、詐欺 · 法律:刑事訴訟法 ·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尚未判決,一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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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 1. 行政法規 ·意義:並非一部法典,是指所有關於行政權的法規總稱 ● ·範圍: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行政法&行政機關的命令 ex: 出生登記、受教育,進入職場,過馬路,生病 ● · 目的: (1)憲法具体化 (2) 避免政府濫權(須依法行政) ●皮、行政行為 意義:行政機關執行與人民相關事務的措施or行為 干涉限制行政管制 好成行政處分 壞 行政責任(行政罰) 規定,要求or禁止人民對人民の處罰or利益 違反規定須負起 開罰單、徵收土地、罰鍰、拘留、停止營業 發執照、畢業證書勒令歇業、吊銷駕照 強制拆除、公布姓名 (訴願審議委員會) 限制行車速度 3. 行政救濟 行政處分違法 | 行政機關| 或失當 人民不服提起 提起訴願 原處分上級機關 > 訴願管轄機關 不服訴願結果 [行政法院 維持原處分 提起行政訴訟 ● *先訴願才能訴訟 撒銷or 變更 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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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青少年法律 ● 1. 兒少相關法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12↓ 12-17 目的: →不單獨留在家 也不賣菸酒、電影分級 保護一父母、監護人應保護、教養;限制營業場所负责人 福利一親子車位...... 罰則:行政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23 措施:(1)保護安置(2)教育人员於24H內通報(3)打113 ·勞動基準法(童工規定) TEY (3)須法代同意(2)工作不超過8hr (3) 不得於8pm-bam,例假日工作 目的:不得使兒少受性剝削 罰則:行政or刑事责任 2.少年犯罪處理 處理 3保護管束 少保官 執行 處以刑罰(輕) 少年法院(庭)審理 少年法院(庭)審理 保護處氕 檢察官起郚 少年保護事件 *内犯罪轻微 (最轻本 刑5年1 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坛 院 (庭)調查( 1..2.3. 少年操事安员 常帶危险器械 用毒品叶这幻钡元 叶未遂犯罪 解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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