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High
社會

公民第四冊第五課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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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

霧霾.

Junior High 2年生

📍Grade2/B4/L5
📍 章節重點:
1.​【焦點一、行政法】
2.​【焦點二、行政法的重要性】
3.​【焦點三、行政管制與行政處分】
4.​【焦點四、行政罰】
5.【焦點五、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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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試讀:
行政法的定義
1. 泛指一切規範國家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職權及運作的法令總稱。並非一部單獨的法典。
3. 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各種生活面向,都受到行政法的規範。
4. 行政法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
舉例 1.嬰兒出生後,依戶政法規辦理出生登記→《戶籍法》。
2.國民依健保法規,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
3.6歲以上的兒童依教育法規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國民教育法》。
4.年長者可依長照法規申請長期照顧→《長期照顧服務法》。
法律小百科:其他常見的行政法:《請願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院組織法》、《警察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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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國二下康軒
公民科第五課
行政法
與
行政救濟
焦點一 行政法
項目
說明
2.
1. 行政法泛指一切規範國家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職權及運作的法令總稱。
並非一部單獨的法典。
定義
3. 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各種生活面向,都受到行政法的規範。
舉例
4. 行政法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
1. 嬰兒出生後,依戶政法規辦理出生登記→《戶籍法》。
2.國民依健保法規,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
3.6歲以上的兒童依教育法規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國民教育法》。
4.年長者可依長照法規申請長期照顧→《長期照顧服務法》。
法律小百科:其他常見的行政法:《請願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院組
織法》、《警察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等。
焦點二行政法的重要性
項目
說明
1.行政法明確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及行政機關職權運作的具體內容,將憲法的抽象規
定加以落實。
2.可說「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是活生生的《憲法》」。
行政法具體落實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憲法抽象規定
具體化
《憲法》第17條
的憲法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2.《公民投票法》
《憲法》第19條
《所得稅法》
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憲法》第61條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涵
依法
行政
舉例
由於行政機關的作為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若施政或執法不當,就可能會侵
害人民權利。因此,行政機關必須( 依法行政 )才能夠確實保障人民的
權益。
紅線違規停車會影響交通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常被簡稱《道
交條例》)處新臺幣600~1,200元罰鍰,警察執法時不可以超過此範圍,以避
免不當侵犯人民財產。
焦點三 行政管制與行政處分

ページ2:

項目
1. 2.
定義
行政管制
例
行政處分
說明
行政機關要求或限制人民從事某種行為,並制訂各種行政規定。
目的在於增進公共利益與維護社會秩序。
3. 行政管制雖會限制部分人民的權利,同時也保障更多人的權利不受傷害。
1.交通管制:政府為維護行人安全與道路使用權,常在沒有實體人行道之處,於速限
或車速較低的路段設置標線型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
2.建築管制:為避免影響居住的公共安全,建築法規禁止人民擅自額外加蓋建物。
法律小百科:頂樓是屬於全體住戶共同擁有,許多任用頂樓加蓋(頂加)來將房子效益最大化。
頂加的拆除:以台北市為例,劃分標準為民國83年以前就存在的違建,列為「既存違建」,若不
影響公共安全,就拍照列管,列入「緩拆」的行列。而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出現的違建,則
是「隨報隨拆」,有人檢舉,確認為違建即可拆。
定 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所做的決定,而對特定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
行為,又分為有利處分與不利處分。
處 舉
1.有利處分:年滿18歲通過機車駕駛執照考試者,監理機關核發其機車駕照。
2.不利處分:某一屋主違法加蓋影響公共安全,政府依法發出拆除通知單,要求其限
分 例
期拆除。
焦點四 行政罰
項目
說明
1.當人民違反行政法規定時,政府可對人民施以行政罰要求負擔相關的「行政責任」。
意義
2.行政罰屬於行政處分的不利處分。
包括①罰鍰、②拘留、③吊銷證照、④停止營業、⑤勒令歇業等。
1.罰鍰:是指違反行政法的財產處罰。
2.拘留:是針對違反行政法者,將其留置在警察機關拘留室的一種處罰。
罰鍰、拘留與《刑法》中罰金、拘役的差異:
項目
罰鍰
罰金
項目
拘留
拘役
責任性質
行政罰
刑罰
責任性質
行政罰
刑罰
方式
裁罰機關 行政機關
法院
實施場所
拘留所
監獄
法律行為 違法
犯罪
法律行為
違法
犯罪
舉例
3.吊銷證照:如違反《道交條例》吊銷駕照,或店家違規經營吊銷營業執照。
4.停止營業:暫時或永久停止商業活動。
5.勒令歇業:永久停止商業活動。
法律小百科:停止營業與勒令歇業的差別
停止營業為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勒令歇業則是完全不能再營業。
1.民眾若於深夜喧譁或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政府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常簡稱
《社維法》或《噪音管制法》的規定,對其處以罰鍰。
2.汽、機車駕駛人若未遵守交通規則,如闖紅燈、超速,警察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對其處以罰鍰、吊銷駕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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