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理由關鍵在於比較荷蘭在曼哈頓與臺灣的據點性質,以及題幹問的是「動機之一」。

分析如下:

· 荷蘭在曼哈頓(新尼德蘭):主要從事毛皮貿易(與印地安人交換海狸皮),並非香料或糖。
· 荷蘭在臺灣:初期以轉口貿易為主,尤其是將中國的絲綢、瓷器運往日本與歐洲,同時也參與區域內的蔗糖與鹿皮貿易,但並非為了直接取得香料(香料群島在東南亞,由荷蘭東印度公司直接控制)。

為什麼不是其他選項?

· (A) 香料 → 香料主要產自摩鹿加群島(今印尼東部),不在曼哈頓也不在臺灣,兩地都不是香料產地。
· (C) 糖 → 臺灣後來確實種蔗製糖,但曼哈頓不產糖(氣候不適合),所以不能作為「共同動機」。
· (D) 瓷器 → 臺灣是瓷器轉口站,但曼哈頓與瓷器貿易無直接關聯,同樣不是共同點。

唯一兩地共同的動機是「毛皮」(選項B):

· 曼哈頓 → 海狸毛皮。
· 臺灣 → 鹿皮(大量出口至日本)。

因此,荷蘭人在曼哈頓與臺灣建立據點的共同動機之一,就是獲取毛皮(B)。題幹問「動機之一」,只要選兩地都存在的貿易項目即可,而毛皮是唯一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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