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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LB
1<
行政行為→機關行使與人
行政管制限制人民自由
事物相關職權
財產
權利
2.< 行政處分負擔 授益
行政責任(行政罰)→制裁
3< 拘留(自由罰)→行政責任(13日)加重→(5日)
拘役(自由刑)→刑事責任(M60日)加重⇒(205)
《社會秩序維護法》一行政法規特別法
申誡、沒入、拘留 停or歇業
種類:罰鍰
《刑法》一
種類死刑
刑事法規普通法
無or有期徒刑沒收拘役、褫奪
公權、罰金
《訴願法》一行政上受益權
目的:撤銷or變更不當原處分(次)
途徑:先行政機關內(法院外)
受理:原處分比原處分上級機關
《行政訴訟法》一司法上受益權
目的:人民不服訴願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
的決定
途徑:後司法機關內(法院内)
受理:行政法院(三級二審)
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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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行為:為達行政任務,行政機關的行為
干預行政:基於公共利益的限制、剝奪、義務
人民不配合书
罰
給付行政基於
律授權提供社會服務、補貼
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條件
☆行政法:
定義:行政法律總稱⇒不是獨立法律
目的:調和個人權利、公共利益,限制政府行為
→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定義:行政行為受法律、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原
則
1.法律優位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
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行使公權力有法律or法律授權
的命令須有法律依據
積極依法行政
☆對裁量的要求:
定義:法律規定範圍內,選適當方式達目的
法律規範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遵守原則:
1.平等原則>非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憲法→拘束立法者之立法
行政法 拘束行政機關裁量
2.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的適當、必要、衡量
適(1)結果對人民不利(憲法第23條)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