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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成&運作 內閣制&總統制 權力分立:避免政府權力集中&保障人民權利 水平分權 - 中央政府 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 地方政府 內閣制: 虛位元首 元首 發布命令 呈請元首解散國會 副署、 任命 垂直分權 被動 人 同意權 質詢、不信任投票(倒閣) 通過法案 「行政實權內閣 國會審核預算 施政報告 閣揆:國會多數黨黨魁 閣員:國會議員兼任 人民選出 特色:行政&立法融合 → 施政效能高 倒閣&解散國會:化解衝突,反映最新民意 -黨內閣:國會最大黨席次過半獨立組閣 → 政黨濫權 聯合內閣,國會無過半政黨,最大黨優先與其他政黨組閣 →政局不穩 代表國家:英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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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人民選出 → 行政實權 總統 (國務卿L 提名 各部會首長) 預算審查權 (施政方針) 提國情咨文 弹劾權 法案覆議, ※國會須達言多 (否決權 數才能維持原決議 不可兼任閣員 國會 人民選出 內閣 特色:行政&立法分→ 不易濫權 總統&國會任期固定、民選產生→政治運作穩定 ·致政府:總統&國會多數為同一政黨 →總統行政專斷、威權統治 分立政府:總統&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 → 行政&立法衝突、政治僵局 代表國家:美國 我國的混合制 人民選出 總統 部分副署 被動呈請解散立法院 被動解散立法院 -事同意權、彈劾&罷免提案權 質詢、通過預算&法律案、提不信任案 立法院 議員不可 兼任閣員 行政院 院長 施政報告 覆議(總統核可) ↑ 人民選出 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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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首長制(半總統制):總統&行政院長共享行政權 部分副署:不需副署行政院長任免、立法院同意人員任免、解散立法院 覆議: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案有窒礙難行之處 →經總統核可,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全體立委立以上維持原決議 信任制度:全體立言以上連署,立以上同意,通過不信任案 →行政院長10日內辭職(未通過1年內不可再提) 缺點:總統有權無貴、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中央地方權限劃分 民主國家的劃分: 單一制:偏中央集權 憲法概括權力 中央 委託 地方 聯邦制:偏地方分權 列舉權力 中央 聯邦憲法 概括權力 地方 我國的劃分 → 均權制 全國一致→ 中央 因地制宜 →>> 地方 《地方制度法》 >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省諮議會(精簡化)、 區公所(行政機關派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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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事項: 自治事項:地方自行負擔經費,自行立法執行 委辦事項:上級機關負擔經費,在其指揮監督下執行 ex. 立委選舉 共同辦理事項:中央&地方共同負擔 托育&育兒補助 跨區自治事項 : 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ex. 雙北捷運 ex. 權限爭議解決: 中央 V.S 地方 → 立法院 直轄市 V.S 直轄市、縣(市) → 行政院 縣(市) v.s縣(市)→中央主管部會 鄉(鎮、市) vs 鄉(鎮、市) > 縣政府 原住民族自治: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新北:烏來區 桃園:復興區 台中 : 和平區 高雄: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爭論 自決權認知不同:原住民族與國家維持對等非從屬政治關係 →擔心「國中之國, 土地認知不同:傳統領域劃設應不分公、私有土地 →公有地屬國家委託或交付地方自治團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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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民主治理 選舉參與 我國行政首長的選舉: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應選名額1人,最高票者當選 →> 贏者全拿 計票方便,反映相對多數公民偏好 影響 民意代表性不足 > 絕對多數決制:當選人最終得票率需>50%,否則需第二輪投票 小黨遭邊緣化 →選民策略投票,隱藏自己真實偏好(棄保) 政策立場偏向溫和中立 我國地方民代的選舉: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應選名額2人以上,最高票者依序當選 婦女保障名額:應選4名中應有一名婦女 影響: 對候選人而言: 對小黨、無黨籍參選人有利 易出現偏激或有利特定群體的政策主張 地方派系背景者賄選買票 對選民而言: 策略投票 →太強、太弱候選人被犧牲 政黨聯合競選、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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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民代的選舉: 混合投票制:一票選人,一票選黨 區域立委73席: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各縣市至少有1席 →有利大黨,易出現傑利蠑螈(不當選區劃分) 原住民立委6席(平原3.山原3):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不分區立委34席:比例代表制,得票率5%以上政黨依比例分配 → 女性比例不得低於立 影響:設有門檻,不利小黨,易使政黨得票數與席次不成比例 選舉外的政治參與 行使罷免權:: 正、副總統罷免: 就職未滿1年,任內罷免過但未通過不適用 提案:全體立委提議 通過:全體立委同意 公投:選舉人總額過半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 罷免 一般公職人員罷免: 不分區立委、就職未滿1年不適用 * 提案: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 連署 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 * 公投:有效同意票>不同意票且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本以上 公民投票: 重要性:實現直接民主 創制權:主動制定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 複決權:可改變政府既定法律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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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投: 提案:*預算 租稅、薪俸、人事不得公投 人民: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 重大政策(修憲、領土變更除外) -> > 提案人數達前次總統大選選舉人數萬分之一 →連署人數達前次總統大選選舉人數1.5% 行政院、立法院 立法院決議 總統交付:攸關國安事項 行政院決議 公告: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90天公布 投票:資格→ 年滿18歲國民,在投票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通過:有效同意票>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總數本以上 →未通過:2年內不得就同 事項再提案 - 利弊 利 解決立法效率不彰 弊 製造社會衝突&對立 志願結社: 利益團體(壓力團體) 為了自身或公共利益組成,向政府施壓影響公共政策 透過遊說、陳情、媒體、遊行等倡議 政黨 以取得執政或立法權力來實現政治理念 反映社會多元民意、培養政治人才 社會運動:基於共同價值理念,採取有組織的社會集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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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治理&課責 民主治理: 理念:決策由下而上,透過政府&民間共同合作解決問題 公私協力:公部門&私人企業、非營利組織合作處理公共事務 專家參與治理:提供意見避免行政專斷,由上而下 公民參與治理:廣納人民意見,由下而上(可能無法回應多數民意) -> ·參與式預算:當地、社區居民主導決定 夥伴關係:政府&人民互相信賴、提升治理效能 課責 管制鬆綁:解除政府管制,國營事業民營化 委外化:部分政府業務委託民間 BOT(興建→營運→移轉) 定義:督促政府對政策成敗負責,主動回應民意 關心被課費者所受託應完成事項的達成程度 人民 政府 有義務回答課責者關於行動表現的問題 外部監督:使政府重視民意 民意監督:公民社會的輿論力量 議會監督:立法部門質詢審議的力量 選舉監督:公民決定民選政府首長&民代去留的力量 內部控制:促進人民參與 資訊透明性: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 決策代表性:廣納不同背景或立場的意見 民意回應性:快速有效的回應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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