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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三大確定性。 →標的 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受益人 違反就不成立 厶除公益信託受益人可不確定 『信託財產須移轉或處份予受託人, 關於委託人and 受益人 否則信託關係不成立』 委託人,信託行為發起人,但委託人死亡,不影響信託 委託人<法律上完全行為能力 *資格限制 7y↑代理人同意 受益人——除法律限制不能獲得 設立時 委託人專屬 ①可變更收益人,終止契約「變動的權益」 ②可選訂信託監察人ㅿ沒指定,其他利害關人要當,去法院 設立時權利委託人才有,設立後委託人、受益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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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立 後 內 請求閱覽文書 [ 委託人 and 受益人] ⇒ 受託人每年至少1次信託財產目錄、編收支計 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委託人 and 受託人 and受益人了 ⇒需三個達成共識,沒達成委託人可送法院 △ 委託人掛了 受託and受益人有共識就好 .終止信託。 Lx> 繼承人 [看契約約定委託人 and 受益人] ⇒先看契約有沒有約定 無約定 自益信託 ⇒委託人和繼承人同意 他益信託 ⇒委託人發起,經受益人同意 請求權力 and 利益歸入 [委託人 and 受益人] △除撤銷處份,精神損害賠償 ⇒ 受託人管理不當⇒可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減免報酬 ⇒ 受託人違反『分別管理義務』和得到利益 ⇒ 利益可納入信託財產 ⇒委託和受益人可以解任受託人or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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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對 外 L 對強制執行提出異議 [委託人or受託人or受益人] 信託財產,原則上不能被強制執行 ⇒任何一方都能提出異議 △多個受益人,任一人皆可提出 P 享受信託利益 [受道人] 信 AID # 訊受益權 →如需分割每個不低於 1000萬,受益人≤35 民法規定⇒可繼承、讓與、拋棄、發行有價證券 聲請撤銷受託人所為處份 受託人將 ①有信託公示登記財產處份 ②不需經信託公示財產處份, ↓ 影響受益人權益 受益人聲請撤銷處份ㅿ委託人無這權利 文書承認 制作結算書 oond 報告書⇒經受益人②信託監察人 ③ 其它歸屬權利人承認 △閱覽委託人和受益人都可」『承認』 請求移轉信託財產 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拒絕or延遲交付信託財產 ⇒受益人請求交付or移轉 △ 委託人有移轉信託財產的義務 ·如終止契約危害受託人 △委託and受益人具有給付信託報酬,損害賠償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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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 ③ ①成年人(自然人)or 法人or外國人 ot 受託人 ① 資格 限制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 共同受託人 1 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 不同財產 > 多數受託人 同財產 > 共同受託人 * 如有債務連帶清償責任 *第三方只要跟中一人表示,就對所有受託人有效力 * 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意思經全部受益人同意 不行就找法院 *有受託人不做了⇒信託財產給其它受託人 1. 受託人義務 受託人義務⇒管理信託財產⇒不能在契約中約定免除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①注意程度高於管理自己事務②有專業知識和技能 ●忠實義務 不能在處理信託事務,圖謀自己or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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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的專屬權利 ① 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同意權 ②對強制執行的異議權 ③管理處份權⇒ 名義上所有權人 ④ 報酬請求權 > 封外唯一有管理權 ⑤抵充權 ⇒ 指所需支出之“稅捐' ⇒ 抵充權>無擔保債權 " 11 費用 “債務" ⇒不夠清償,向受益人請求給付 ⑥留置權 ⇒ 費用債務未償消前,受託人將財產扣住, 不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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