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graduate
商業與管理

『 信託法規 』chapter 2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3

253

0

若兒

若兒

🏆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
🏆筆記來源自老莫白話信託

PromotionBanner

コメント

このノートは
コメントがオフになっています。

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信託的三大確定性。
→標的
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受益人 違反就不成立
厶除公益信託受益人可不確定
『信託財產須移轉或處份予受託人,
關於委託人and 受益人
否則信託關係不成立』
委託人,信託行為發起人,但委託人死亡,不影響信託
委託人<法律上完全行為能力
*資格限制
7y↑代理人同意
受益人——除法律限制不能獲得
設立時
委託人專屬
①可變更收益人,終止契約「變動的權益」
②可選訂信託監察人ㅿ沒指定,其他利害關人要當,去法院
設立時權利委託人才有,設立後委託人、受益人都有

ページ2:

E
立
後
內
請求閱覽文書
[ 委託人 and 受益人]
⇒ 受託人每年至少1次信託財產目錄、編收支計
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委託人 and 受託人 and受益人了
⇒需三個達成共識,沒達成委託人可送法院
△ 委託人掛了 受託and受益人有共識就好
.終止信託。
Lx> 繼承人
[看契約約定委託人 and 受益人]
⇒先看契約有沒有約定
無約定 自益信託
⇒委託人和繼承人同意
他益信託
⇒委託人發起,經受益人同意
請求權力 and 利益歸入
[委託人 and 受益人]
△除撤銷處份,精神損害賠償
⇒ 受託人管理不當⇒可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減免報酬
⇒ 受託人違反『分別管理義務』和得到利益
⇒ 利益可納入信託財產
⇒委託和受益人可以解任受託人or向法院聲請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