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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 定義與要件:①能用金錢換算 事業經營權、商譽不算 ②必為積極財產⇒積極財產>消極財產 受益"+"負債"_" ③確定存在且可被移轉 否則違反完成移轉 或處份財產 (除宣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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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兩大性質 . 獨立性 信託財產需移轉或處份給受託人,此財產並非成受託人的 財產,而是"獨立”自有資產之外 ①信託財產非受託人遺產繼承人不得繼承信託關係 ②信託財產不得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債務互抵 ③信託財產不得任意混同 土地 所有准/ /使用權 (A土地使用權 消失) 物上代位(同一)性⇒ex房子了,得到保險金(房子 強制執行限制 " 不論"委託人""受託人” 受益人”的債權人,都不能 對信託財產提出強制執行 ⇒ 違反效果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不是直接無效⇒需提出異議之訴 ⇒ 可強制執行的意外 ①信託前就存在的權利(先來後到) ②因處理信託事所產生(ex修繕費用) ③法律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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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示(登記制度) 無信託登記(非信託登,不得對抗第三者) 託⇧ 貝 賣公 貝(第三者) 找B要賠償 *不得向(要房子 有信託登記 託公 A nt of ta o P 這是我的! 需辦登記 ⇒ 不動產,船、飛機、專利 不需登記⇒金錢 * 有價證券信託⇒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票and公司債⇒非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公司 ①需載名為信託財產 ②需通知發行公司 △否則權利會混淆 ③已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代表已通知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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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本旨(目的) 違反本旨可能導致「自始無效」,不需任何人主張 無效的信託行為 ①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因某人主張而得撤銷 ②違反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③以進行訴願or訴訟為目的 ④依法受讓之人 ⑤受託人享有全部利益 得撤銷的信託行為 ①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 (信託成立6個月內,委託人or遺產受破產宣告) △自處份超過10年消滅 △知道後1年間不行使消滅 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關係並不因委託人or受託人死亡消滅 消滅原因 ①訂有期限or 設定條件 ②信託目的已完成or不能完成(受益人死亡) ③委託人and受益人共同終止契約 ④公益信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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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委託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另有規定,否則不影響) ⑥受託人死亡、破產、丧失行為能力(需換受託人,否則影響) @受益人死亡 ⇒ If受益權只歸「某人」享有不得繼承 4 信託關係不能完成→關係消滅 ⇒ f未限制受益權 G受益人死亡不影響信託關係 ⇒If遺囑信託,受益人比遗嘱人早死 →信託成立,但不生效 消滅的效果 指消滅之時失去其效力,沒有溯及既往 信託財產歸屬 事項消滅回復原狀有時間差,信託關係視為「存續」 歸還順序⇒契約or遺囑所定之人 受益人 ↓ 委託人⇒委託人之繼承人 結案程序 受託人做成結算書和報告書,取得受益人and信託監察人 承認 △ 委託人不需承認 △信託關係消滅,該付的還是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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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ad 受託人變更 ⇒ 任務終了(受託人死亡,破產……;法人解....)受託人不能繼承 ⇒ 辭任 ①契約訂定 (主動)②委託人、受益人同意 ③ 不得已,可向法院聲請 →解任⇒私益信託 (被動) →委託人受益人or監察人向法院提出解任 ⇒ 公益信託 L> 委託人監察人向主管機關解任 信託 vs.委任(假設A讓B管財產) 信託: ①A交給B,用自己名義管理 ②A死亡也能運作 ③不受A債權人強制執行 ④不得任意終止委任 委任 = DA交給B,以A名義執行 ② A死亡終止委任 ③可能被A的債權人扣押 ④可任意終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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